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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10-17 08:28:19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建议意见,请于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局。单位、企业意见需加盖公章及留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及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光莉

联系电话:19161722867

电子邮箱:506247157@qq.com

附件: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变更

(一)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网签备案合同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前须注销抵押备案。

(二)申请合同备案变更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申请表和审核表;

2.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6.继承公证书;

7.网签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1—4项必须提交,5—7项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买受人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2.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需更名的;

3.因买受人死亡引起合同调整,需变更为继承人的;

4.共有方式变化及份额录入错误或发生变更的;

5.减少共有人的;

6.购房人在其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

7.生效裁判文书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

(一)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注销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注销抵押备案。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三)申请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和审核表;

2.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协议;

6.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网签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共同向网签备案部门提出材料申请,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同时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8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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