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建议意见,请于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局。单位、企业意见需加盖公章及留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及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光莉
联系电话:19161722867
电子邮箱:506247157@qq.com
附件: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与注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变更
(一)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网签备案合同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前须注销抵押备案。
(二)申请合同备案变更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申请表和审核表;
2.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6.继承公证书;
7.网签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1—4项必须提交,5—7项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买受人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2.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需更名的;
3.因买受人死亡引起合同调整,需变更为继承人的;
4.共有方式变化及份额录入错误或发生变更的;
5.减少共有人的;
6.购房人在其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
7.生效裁判文书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
(一)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注销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注销抵押备案。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三)申请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和审核表;
2.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协议;
6.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网签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共同向网签备案部门提出材料申请,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同时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89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