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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晋城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请收藏转发

2025-10-17 09:41:11

一、基础知识

我市管道燃气以煤层气为主,主要成分为甲烷,常温常压下呈气态,比空气轻,无色、无味、无毒。具有易燃(着火温度540℃左右)、易爆(爆炸极限为5%~15%)的特性,每立方米热值约8000至9000千卡。

二、用户使用要求

1.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

2.应当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用气设备,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符合安全规定的灶具连接管和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3.用气场所不得使用其它燃料(如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油等)。

4.燃气器具在使用时,应保持通风,并有专人监护。使用过程中如遇供气突然中断,应将器具开关及器具前端阀门关闭,直至接到正常通气通知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要关闭器具开关和器具前端阀门,做到“人离,火熄,阀关严”。

5.室内燃气设施不得长期处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的房间内,用户应经常检查管道,若有破损锈蚀的地方,应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6.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等设施不得安装在密闭空间内,如壁柜、橱柜等。

7.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

8.为了保障用气安全,用户应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燃气管道各接头处,如有气泡出现,即说明该处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9.闻到异味或发现燃气泄漏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立即关闭气源总阀门;

(二)迅速打开门窗通风;

(三)严禁明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在现场接打电话;

(四)到室外安全场所拨打燃气经营企业抢险维修电话。

10.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室内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办公或者使用明火;

(七)安装电线与燃气用具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

(八)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

(九)盗用燃气;

(十)其他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非居民用户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应与提供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应安装强排风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3.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使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法律法规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强排风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第四十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风险或者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督促。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

 

原文地址:http://zjj.jcgov.gov.cn/xwzx/bjdt/202510/t20251015_2274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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