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为加强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天然气用户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包含管道及附属设施)安装、维修的企业(以下简称“安装维修企业”)应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天然气用户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户内天然气设施安装作业。
二、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天然气计量表后进行作业,严禁擅自移动天然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从事天然气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安装维修人员无证上岗。承揽安装维修业务时,应于安装维修前向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三、燃气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维修企业应对用户端安装设施进行试压测漏等安全检验,并向用户出具《安装检验合格告知书》。《安装检验合格告知书》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检验人员签字,并盖有企业公章。燃气用户报装通气点火服务时,应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提供《安装检验合格告知书》。
四、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用户通气点火前应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查验用户《安装检验合格告知书》,现场确认安装合格后予以通气。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标准《GB 16410-2020》的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强排式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等。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燃气企业或安装维修企业应拒绝提供安装服务,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五、户内燃气设施安装所需的相关材料及设备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安装维修企业按规定收取相应的劳务费;委托燃气企业负责提供材料并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必须事前出示收费标准,户内燃气设施安装所需的相关材料及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且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任何企业不得借安装、点火等强制用户购买本单位的燃气产品。
六、户内燃气表具必须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结合户内位置综合考虑户内表安装位置,一般情况下严禁二次移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应安装在通信畅通、通风良好的环境下,严禁屏蔽信号。
七、安装维修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依法依规,严禁乱收费。鼓励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组建户内燃气设施安装专业人员队伍,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为广大住户提供服务。
八、安装企业拒绝或虚假提供《安装检验合格告知书》和安装材料合格证明,以及为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用户安装燃气设施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安装检验合格告知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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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jj.chongzuo.gov.cn/zwgk/zdgk/tzgg/t194130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