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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政办规〔2025〕3号)

2025-09-05 09:2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收购、配租、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分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力,可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合理定价、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事项的收购、配租和配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事项的收购、配租和配售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事项的收购、配租和配售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各县(市、区)做好房源需求摸排,收购房源信息审查,收购计划申报等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土地划拨成本核算、房屋信息核查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市财政局按政策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及金融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做好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政府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组织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

崇左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配合核实有关企业、房源债权债务工作,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支持力度,加强贷款资金的用途监管。

人民银行崇左市分行积极发挥金融支持作用,充分运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或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支持崇左市收购主体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存量商品房资源,推动商品房市场去库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购管理

第六条 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县(市、区),要根据专业化程度、征信情况、评级优良情况和市场认可条件,选定非政府融资平台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收购主体”),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具体负责本辖区资金筹集、房源收购、改造运营以及后续配租、配售等全流程工作。

第七条 收购资金由收购主体自行筹集,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单列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八条 收购主体可根据配售情况,灵活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转换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收购房源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两防”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即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应当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

第十条 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具体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或磋商谈判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参与房源征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三)参与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信息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情况说明。

交房验房过程中房屋存在的一切质量问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收购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征集房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房源征集公告,征集愿意出售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二)实地查验评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购主体对房源开展实地查验,核实房屋质量、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对拟收购房源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收购备选房源库;

(三)竞争定价。收购主体组织纳入备选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或协商谈判方式,确定拟收购房源及价格;

(四)实施收购。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项、办理不动产权转移预告登记手续等,完成收购。

第十三条 收购协议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商议签订,协议应明确购买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质量安全、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交存、不动产权登记等事项以及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要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项目债务,仍有结余的可用于归还所属集团从本市其他未建成项目抽调的预售资金或用于建设在本市的未完工项目,防止抽逃转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和配售运营等环节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发现收购主体存在改变房屋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该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被撤销后,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收购主体应退回已减免的税费和已领取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收购、配租和配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住房状况、保障性住房房源等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准入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zjj.chongzuo.gov.cn/zwgk/zdgk/zcwj/t259214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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