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安全、城市园林、市容市政、既有房屋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分级受理、业务负责、依法核查、据实奖励”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建领域举报奖励的统筹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举报奖励的指导、协调和核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根据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或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或行业领域的举报受理、查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奖励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
第八条 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途径: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可到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举报,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德天路21号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532200;电话:0771-7827217;也可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能够保持联络的有效联系方式等。
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形,及与其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或照片等证据材料,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可供核实的有效信息。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崇左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置表》(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或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
第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个人和社会泄漏,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处,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1.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200元至300元。
2.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200-3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400-6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700-9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1500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600-2000元。
3.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报告批复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重大事故奖励3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4万元。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情形:
(一)已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
(二)匿名举报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已发现并正在解决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渠道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的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办理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崇左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已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机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奖励机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未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的其他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核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奖励的,应填写《崇左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3)有关内容,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或转办材料、现场核查资料等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且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受理并办理相关奖励事宜,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需递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委托办理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核验原件),核验完毕后,举报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人不愿或无法到场领取奖励金的,由举报人向举报受理机关提供有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指定举报人本人可用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举报受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由该部门按其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崇左市安全生产举报处置表
2.崇左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3.崇左市安全生产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
文件下载:
附件1:崇左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置表.doc
附件2:崇左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doc
附件3:崇左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doc
原文地址:http://zjj.chongzuo.gov.cn/zwgk/zdgk/tzgg/t193469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