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云浮市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0月23日
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及解决造价纠纷问题,切实提高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质量,高效化解工程造价争议,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信息价格发布管理
(一)信息价格发布。
1.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每月各地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审核,在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官网进行发布(发布种类详见附件),并于每月4日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云浮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备案。
2.云浮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核算出云浮市主要材料价格用于报送省住建厅发展与安全中心。
3.自2025年11月份起,云浮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不再发布市城区主要材料(碎石、中砂、水泥、商品混凝土、螺纹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灰砂砖)价格(由云城区住建局负责发布),其余建材信息价格发布不变。
(二)信息价格采集。
材料价格信息应通过多种途径采集,采集点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1.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
2.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购买现货交易的价格。
3.时间原则:应采集当月材料价格,并于下月整理发布。
4.就近原则:采集价格时,应就近向工地、生产厂家或者本地经销商采集,工地、生产厂家或本地经销商在提供价格信息时,宜加盖公章确认。
(三)信息价格组成。
材料信息价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中,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四)信息价格发布周期。
各县(市、区)材料价格信息原则上每月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每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钢材、混凝土、地方材料等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酌情增加信息采集发布频次。
(五)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
1.为保证材料价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扩大价格来源渠道,通过价格信息网络采集信息时,每种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点应保证3-5个。
2.各县(市、区)除接受信息网络查询的价格信息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置专业信息员采集材料价格信息。
3.向本地区业务量较大的材料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工地、建材信息网站搜集材料价格信息。
4.与本地区较大规模的,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定期采集不同品牌材料的实际成交价格。
5.深入设计部门、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材料价格信息变化情况。
(六)建材信息价格使用。
建材信息价不属于政府定价,仅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的计价参考。建设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档次需求等因素,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建材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因使用“建材信息价格”不当造成的经济纠纷,由使用方自行解决。
二、造价争议的调解与评审
(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
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建设咨询行业协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
2.专家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机构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主要是围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积极发挥专家专业咨询作用,提供技术支撑。
3.市建设咨询行业协会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召集和主持专家组会议、选定专家参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负责对专家考核等。
(二)造价争议调解。
1.向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机构(部门)申请调解。
向造价主管机构(部门)申请调解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各自主张提供资料:争议各方盖章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书,及争议处理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与争议有关的其它工程资料。
发承包双方应先将造价争议事项提交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机构(部门)处理。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机构(部门)认为需要提交至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的,申请书中需加盖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机构(部门)的公章。
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的,需在申请书加盖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的公章,由申请方进行上传。
2.向云浮市建设咨询行业协会申请调解的。
向云浮市建设咨询行业协会申请调解的,根据云浮市建设咨询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申请造价争议评审。
根据《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争议双方可委托专家进行建设工程争议的调解或争议评审。
三、监督管理
(一)入选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的个人所在的企业,应在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二)相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云浮市各县(市、区)主要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点击下载)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