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5〕19号
关于开展2025年度柳州市预拌混凝土
生产企业资质核查暨试验室
管理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压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暨试验室行为检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企业资质核查。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试验设备及场地环境、原材料进场检验与质量控制、混凝土试件留置及检验、配合比设计与生产过程管控、混凝土出厂检验与质量追溯制度等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三、检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方式及结果处理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由我局统一部署,市区企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县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次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结果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企业,由检查实施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我局将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局将按程序报送资质审批机关查处。
对于因故暂时停产,但具备完整生产线和试验室条件的企业,如无法参加本年度资质核查,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检查实施单位提出暂缓核查的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我局将停产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应书面告知检查实施单位予以资质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高度重视,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对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拖延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周密部署,认真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检查人员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三)注重实效,按时反馈。检查结束后,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1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汇总后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罗邦实,联系电话:0772—2853015。
附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核查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表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核查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存在的问题 | 备注 | ||||||
资 质 条件 | 1.企业资产 | 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须提供上一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 | 该项材料需复印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交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 ||||||
2.企业主要人员 |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须提供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企业为主要人员购买的近3个月社会保险凭证) | ||||||||
3.技术装备 | (1)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2)混凝土运输车10辆; (3)混凝土输送泵2台。 (须提供技术装备、车辆等购买发票或权属证明) | ||||||||
试验室管理行为 | 1.试验设备 | 具备试验设备台账和档案,设备齐全,定期保养,维护良好,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有设备使用记录及维护记录 | |||||||
2.试验环境 | 场地整齐清洁,试验室、标准养护室、养护箱温湿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相应环境记录;标准养护室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配有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专用留样室 | ||||||||
3.原材料检验 | 有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进场台账,并有一一对应的原材料检验资料(其中应含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水泥及外加剂应保存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 | ||||||||
4.混凝土配合比 | 按要求进行混凝土试配,外加剂、粉煤灰掺量符合国家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记录齐全;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经试验室负责人批准;保存有砂、石含水率测定记录、生产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记录以及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记录 | ||||||||
5.试块制作和养护 | 按规定制作混凝土试块,并标识、存放及记录;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块编号应与出厂产品相对应;混凝土试块检测完按规定进行留样;不得代产品使用单位制作混凝土试块,不得代产品使用单位养护混凝土试块,不得存放无强度等级、成型日期等标识的混凝土试件。 | ||||||||
6.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 | 试验室应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按现行试验标准进行试验,确保试验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相关要求,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应真实、正确、清晰,签名齐全,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 | ||||||||
7.混凝土质量检验及强度统计分析 | 按批量进行坍落度、强度检验,如有抗渗或抗折强度要求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混凝土坍落度、强度及其他性能检验记录内容与出厂合格证一致。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28天抗压强度进行统计分析,并评定企业生产质量水平 | ||||||||
8.现场抽查 | 搅拌楼计量情况抽查,在搅拌楼下料单打印出下料单,检查对应编号的砼配合比报告,对比材料用量是否一致;材料一致性抽查:砼配合比报告用料与实际下料记录对比是否一致 | ||||||||
9.生产场地 | 绿色生产措施健全,骨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有遮雨、排水、除尘及喷淋设施,按照不同品种、规格分仓堆放,有明显标识;水泥、掺合料、外加剂按照不同品种、规格、厂家应分别密封仓储,有明显标识。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区域实现全封闭,大门附近安装冲洗平台,设有废水及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装置 | ||||||||
10.信息化建设 | 生产线数据与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是否对接 | ||||||||
受检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日
原文地址:http://zjj.liuzhou.gov.cn/zjw_xwzx/zjw_gzdt/202511/t20251124_369387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