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房屋征收
(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5〕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房屋征收(搬迁)房票
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全市集体土地上农房征收或搬迁(简称农房征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搬迁(简称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或搬迁人(简称被征迁人)多样化、个性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妥善解决征迁未安置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迁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或市场二手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用于安置的方式。
房票是指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或搬迁部门(简称征迁部门)出具给被征迁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其面额为相关补偿权益的货币化总额。
房票权益额是指被征迁人用于购房的款额,由房票面额量化生成。
第三条 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可为普通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房征迁补偿、房屋征迁补偿、征迁完毕无法兑现安置拟调整补偿方式项目(简称调整补偿方式项目)推行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房票安置适用条件及房票权益额确定
第一节 农房征迁补偿
第四条 农房征迁的被征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房票面额为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屋市场交易评估单价。房票权益额由房票面额量化生成。
第五条 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屋市场交易评估单价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第二节 房屋征迁补偿
第六条 房屋征迁的被征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房票面额为被征迁房屋价值。房票权益额由房票面额与被征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
第七条 给予被征迁人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市)结合房票本行政区域和跨行政区域使用、房屋来源与性质、用途,以及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第三条规定,区分不同区域、不同比例,在不高于被征迁房屋评估单价的30%的比例范围内设定。
第三节 调整补偿方式项目
第八条 因规划调整、不可抗力或因建设主体的原因不能正常修建产权调换房屋等因素无法兑现安置需调整补偿方式的项目,被征迁人与征迁部门自愿签订调整补偿方式的补充协议并选择房票安置。房票面额为原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乘以产权调换房屋所在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屋市场交易评估单价。房票权益额由房票面额量化生成。
第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所在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屋市场交易评估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调整补偿方案公布之日。
第三章 实施规则
第十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迁人为房票所有权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用户(简称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使用人范围内拆分使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
第十一条 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范围内,持房票向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市场购房。
所购房屋的购房款应不低于房票权益额的90%(购买多套房的可累计计算)。若房票权益额支付购房款尚有余额的,被征迁人可在完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征迁部门申请结算兑现;房票权益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房票具体使用期限由各区(县、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最长不超过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
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期满房票自行失效。属房屋征迁项目的,由征迁部门扣除选择房票安置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后,将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迁人;属农房征迁、调整补偿方式项目的,按补偿方案明确的其他方式另行补偿。
第十三条 建立房票核发与结算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测算补偿补助权益额、开具房票、流转支付资金、结算兑现现金等业务,实行闭环管理。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根据本区域实际及项目情况,在摸清安置底数、被征迁人意愿、做好资金测算对比后,结合实际推行房票安置并制定实施方案。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应向被征迁人公布,调整补偿方式项目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应明确:
(一)征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偿和超期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停止发放时限;
(二)被征迁人在实施征迁时已获得的相关补助和奖励,在选择房票安置时不再重复给予;
(三)被征迁人还需结清差价的,应从房票权益额中扣除;
(四)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被征迁人与征迁部门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调整补偿方式项目被征迁人与征迁部门签订征迁补偿补充协议后,向征迁部门申领房票。
第十六条 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票、征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应在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征迁部门申请将相关补偿补助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第十八条 房屋出卖人持房票、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征迁部门申请划拨购房款,征迁部门将应拨付购房款拨付至房票注明的收款账户。其中:
(一)所购商品房为现房的,购房款直接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为期房的,购房款应划拨至所购商品房楼盘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购房款拨付至房屋出卖人账户。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被征迁人购房期间,可以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发放月数,由各区(县、市)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和房票使用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个人自行承担的不足部分购房款,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利率。
第二十一条 被征迁人购买的房屋,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 被征迁人或房票使用人所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其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以保障。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全市农房征迁、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监督与指导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票使用核发与结算信息化管理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级“房源超市”,各区(县、市、开发区)、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房源超市”中所属区级“房源超市”。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筹集房票安置资金,并运用房票使用核发与结算信息化管理系统闭环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开发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教育、金融、财政、审计、城市更新事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各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房屋征迁的被征迁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高于被征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的5%给予货币补偿上浮补助,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第三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之规定;“三县一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房屋征迁的被征迁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由本级结合实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实施房票,实行自愿参与、主动申报原则。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项目相关手续齐全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正常,且未有其他债务风险和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解决。
第二十九条 贵安新区农房征迁和房屋征迁补偿推行房票安置的,由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结合新区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权威解读:部门解读|《贵阳市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原文地址:http://zhujianju.guiyang.gov.cn/zfxxgk_5618855/fdzdgknr_5618858/lzyj_5618859/bmwj_5618861/202511/t20251118_8895515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