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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2025-11-13 16:55:29

市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2021年,我局出台的《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管办法》”)已期满失效,为更好的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代理机构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琼建招〔2021〕9号)、《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行政监督。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 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并向招标人提供。招标人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登录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或下载诚信档案手册。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可追溯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服务设施和相应资金;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鼓励使用电子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委托招标项目概况;

(三)委托招标代理期限;

(四)委托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六)招标项目负责人员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九)保密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需要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所代理项目业绩计入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代理业绩。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背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二)擅自修改标准化、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或在招标文件中隐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五)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不相符的专家;

(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发或逾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编制招标投标报告,协助处理项目异议和投诉等。

项目组在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至少须委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场,其中开评标、项目异议和投诉处理业务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场。

第十四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保存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自我服务评价制度和招标人满意度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海南省诚信档案手册。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违法行为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予以信用惩戒,并应当将不良行为信息依法录入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研究违法情形、公司经营、整改效果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发现公职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建筑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或采集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自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或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定或采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司法裁决、行政处罚等异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核查发现异议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核查不属实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该信用信息记录参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诚信等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差别化行政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被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三次及以上的,应当列入海口市建筑市场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承继原信用评价结果,其他各方按相关规定重新获取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工作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档案),以及招标代理行为抽查;

(二)对招标程序、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质量、招投标活动组织、投诉和异议等类型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 《海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修订版)》解读

 

原文地址:http://hkjsj.haikou.gov.cn/xxgk1/zcwj/bmwj/202511/t1471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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