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5〕1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4次厅务会、第26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2〕4号)
删除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实施方案(试行)》(宁建规发〔2023〕6号)
删除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条中“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企业在评优评奖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中对参与BIM示范工程、具有BIM技术应用业绩的企业给予诚信加分;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技术应用的内容和要求,明确所需提交的相关技术成果,并设立相应分值,多措并举,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推动BIM技术应用快速发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5〕7号)
1.删除第四条“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对象主要为取得勘察设计资质6个月以上的;信用评价一般及较差或信用分3000分以下的;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不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月报、年报数据及其他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2.删除第六条(二)确定受检项目和受检企业。“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全覆盖(不排查辖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
3.删除第八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函告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5.删除第十四条“依法查处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档案”内容。
上述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保持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511/t20251105_50757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