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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建局关于工程开工前对毗邻建(构)筑物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的通知

2025-10-30 09:05:26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站: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减少因工程建设对周边房屋安全和居住人群造成影响产生的信访投诉情况,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将工程开工前对毗邻建(构)筑物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单位,并抓好落实。

一、评估要求

(一)在规定实施范围(详见附件)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报告中对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的工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和设计。未注明的由审图机构予以纠正。

(二)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毗邻的已建建(构)筑物以及在建工程等现状开展调查后,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并留存影像资料。影像应清晰可见并能体现拍摄时间;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保存至工程验收合格后。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防护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四)基坑(槽)、边坡工程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填写报审表,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送设计、建设单位审查,并提供给施工和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五)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六)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经建(构)筑物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七)发生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八)对于可能受工程建设影响的建(构)筑物,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房屋首次检测报告。工程完工后由检测机构结合首次检测报告出具房屋末次结构损伤检测报告。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监督管理

(一)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是否在规定实施范围内对建设项目毗邻建(构)筑物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纳入首次监督检查内容。

(二)工程建设可能对毗邻建(构)筑物等造成影响未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且未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方案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对毗邻建(构)筑物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实施范围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对毗邻建(构)筑物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实施范围

一、进行挤土桩(或者冲孔)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三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或者隧道边线两倍埋深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六、进行基坑或者地下结构等施工需降低地下水位的,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七、上述影响范围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地址:http://zfjsj.quanzhou.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yzdgkdqtzfxx/202510/t20251027_32250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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