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广元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分行
2025年9月19日
广元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力度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利州区(含广元经开区,下同)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的房源,享受以下政策。
1.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6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9万元。
2.凡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农村户籍人口购房,以及广元市内的教职工、医护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现役(含军队文职人员和职工)或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道德模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7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12万元。
3.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给予购房补贴800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12万元。
以上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利州区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新建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的,给予购房补贴5000元/个。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并完成网签的,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
(三)提升二手住房交易活跃度。在利州区购买二手住房的,按总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2024年1月1日以来,出售自有住房完成产权过户,并在措施有效期内,在利州区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的,给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0.5%的购房补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1%的购房补贴。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推介促销。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利州区开发的参与购房补贴活动项目向广元市外人群销售新建商品住房达到以下套数比例的,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奖补资金。销售套数比例达到15%的,按照3000元/套给予企业奖补,销售套数比例超过25%的,超过部分按照5000元/套给予企业奖补。鼓励由房地产业协会牵头举办大型促销活动,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助。
以上措施网签合同签约金额以享受补贴前金额为准。对参与购房补贴的房源销售价格,通过政府审定价格,按照“一房一价”进行锁定。房源锁定销售价格依据本项目同类房源近6个月商品房网签销售均价合理确定,若为首次上市销售项目,则结合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周边同类项目销售均价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本措施中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第(一)(二)项补贴政策,购房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抵扣购房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购土地后即可与政府结算。第(三)项补贴政策,购买二手住房完成产权过户后申领现金补贴,“以旧换新”新购住房办理产权证后申领现金补贴。第(四)项补贴政策,措施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现金补贴。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群体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取消社保缴纳和户籍限制,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直接申请加入公积金制度,充分实现愿缴能缴。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职工(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120万元、单职工(仅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100万元基础上,多子女家庭贷款限额上浮20 %,即多子女双职工(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限额144万元,多子女单职工(仅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限额120万元。
(七)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对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时间延长至《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退休日期后5年。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
(八)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申请周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或配偶可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可申请一次。
(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将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到20%。
(十)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根据我市房租水平,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120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
(十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款购房的可全额提取。
(十二)开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推行父母、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互助购房,即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由互助成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支持住宅电梯安装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提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十三)开展“商转公”直转。开展“商转公”直转便民服务,由原来的“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变为“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贷本息”的新模式。
(十四)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为满足广大群众需求,解决二手房交易卖方提前还贷资金筹措难问题,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认定套数,并执行相应利率政策。
(十六)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由预售监管资金承担阶段性担保。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按原政策执行。
三、优化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十七)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按照人地挂钩、增存挂钩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宅用地结构、规模、布局,根据市场形势、去化周期,分类合理调控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优化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结合社区生活圈和完整社区建设需要,住宅用地可依据详细规划与商服、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合出让,打造与城市功能、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匹配的好地块、好地段。健全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优化招拍挂出让,推进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
(十八)有序盘活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依法依规”“一地一策”“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限期消除继续开发障碍、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推进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盘活利用。收购商品住房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经政府批准,土地性质变更登记为划拨。
(十九)支持零星用地整合。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零星土地等,待土地整合方案和规划方案批复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规范土地分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大力支持规划建设高品质住房
(二十一)系统推进“好房子”建设。按照《四川省好住房评价标准》《四川省好住房设计导则》《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等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好房子”配套技术文件。严格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和保修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品质。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对满足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二十二)支持住宅户型多元化设计。将住宅项目阳台进深上限放宽至3米,在满足日照、通风等相关要求时,计容建筑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封闭时除外。
(二十三)进一步提高购房群众得房率。将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花池、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上限提升至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二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宜居小区。当建筑物屋顶设有不小于屋顶面积60%的公共活动区域时,集中设计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上述所有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该栋建筑屋顶面积(或“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25%;住宅小区内供住户使用的景观绿化亭廊、开放式风雨连廊的投影面积不计容。
(二十五)优化房地产项目计容要求。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公共设施用房(如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儿童活动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等),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五、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
(二十六)稳妥推行“商改住”。在科学规划、依法依规、供需平衡前提下,支持各地采取“收回收购闲置存量商业用地-调整规划条件-重新出让”方式推动“商改住”。探索将存量商业用地(含商住用地)合理调整为住宅用地或调整商住用地兼容比例,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并调整土地价款。
(二十七)鼓励推动“商改租”。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十八)优化车位销售。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且交付使用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拟销售给第三方,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给第三方,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租赁)给本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位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六、夯实服务保障,大力提升房地产市场信心
(二十九)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资金实行“统进统出”封闭管理,确保监管资金专款专用,防范楼盘烂尾风险。
(三十)预售监管资金可用于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允许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项目未出售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规划建设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有融资贷款需求的,优先纳入“白名单”。
(三十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按照《广元市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实施方案》,全面简化用地、规划、图审等申请材料,加快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早开工建设。
(三十三)鼓励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十四)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6层及以下楼面正负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1/4即可办理预售许可。
(三十五)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书面承诺,延期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清。
(三十六)优化竣工交付流程。为优化商品房交付流程,及时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市联审中心可容缺受理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十七)依法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十八)全力化解房地产项目“登记难”。妥善解决房地产项目办证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因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登记难”项目遗留问题化解,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登记难”项目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分类施策,实现“应发尽发”。
七、强化民生保障力度
(三十九)积极支持购房就学。在学位供给充足情况下,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可凭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为其子女申请新购商品房所在片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具体入学(园)安排,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学位容量和生源分布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四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鼓励利州区结合实际,坚持“以需定购”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利州区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供应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
(四十一)加快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加快拆除城市D级危房,积极稳妥实施国有土地上C级危险住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非成套住房改造,探索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多元投资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产权人通过自筹资金自主更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上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等补助性资金。
八、大力推行房票安置试点
(四十二)扩大房票安置范围。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搬迁中,鼓励发放房票实施安置。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住建〔2024〕221号)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除利州区外其他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措施。
本措施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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