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鄂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方式经纪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三名房地产经纪人助理签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房源核验的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和核查影响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加强房源发布管理
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对已出售或已出租的房屋,完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当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查封、抵押、居住权、嫌恶事件等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三、强化经纪机构信息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市住建局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鄂汇办等方式公示备案经纪机构名单,未备案的经纪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经纪业务。各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业务流程等,各项服务收费均单独标价公示。各经纪机构提供实时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诱导、帮助购房人将经营用途的信贷挪用于购房。金融部门不得与未在我市住建部门备案或备案失效的经纪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四、推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住建部门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类别等信息的实名工作牌,接受服务对象的评价和监督。
五、全面推行存量房合同网签制度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文),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依据。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提取公积金、市场主体登记、子女入学、申领租金补贴等业务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不需承租人提供纸质租赁合同。各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合同居间代理时严格按照网签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时需经实名认证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完成网上签约备案。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建部门应及时办理。公众可通过鄂汇办、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机等方式查询网签备案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相关部门能通过信息交换获取的资料,不得要求交易当事人再次提供,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功能,市住建局指导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标准、纠纷争议处理规则等机制,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督促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到办备案的经纪机构进行住房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组织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参加经纪 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培训,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要充分履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查监管责任,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经纪机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清出房地产经纪市场、利用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信息的移送网信部门处置、诱导、帮助购房人违规申请贷款的经纪机构移送市银监局处理、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每月将监查情况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搭建存量房交易平台强化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实时房源核验及相关信息发布查询服务,通过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鄂汇办等公布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机构诚信纪录等信息,便于市民查询监督,将严重失信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开通交易当事人评价渠道,引入购房当事人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功能,监督、引导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cjw.ezhou.gov.cn/zfxxgk_4836/zc/gfxwj/202508/t20250815_719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