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质规〔2025〕8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甘肃矿区住建局,有关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监督管理,提升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规范检测人员检测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管理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本单位或其他检测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在本单位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全员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以保持检测人员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要求,确保其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具备培训能力的检测机构可自行组织检测人员培训考核,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开展。培训考核应建立培训记录,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表(样表)》(见附件1),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检测人员加强自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检测人员培训按专项资质类别分类进行。对新上岗(进)检测人员、转岗检测人员和扩展检测业务范围的现有检测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检测业务范围无变化的现有检测人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检测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标准、检测程序和方法、质量监控方法、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及设备原理、操作和维护等。培训方式分为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各专项资质类别培训课时不应少于《检测人员上岗培训时间表》(见附件2)之规定。
(五)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应以检测知识更新和能力拓展为主,重点包括检测人员应当掌握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检测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档案,对检测人员参加培训(含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对从业情况进行评价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七)开展培训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相应专项类别的检测资质,新旧资质对应关系参照《检测人员培训证书新旧专业类别关系对照表》(见附件3,综合资质培训专业不受限制),有健全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教室、硬件设施及仪器设备,在本地区、本行业信誉良好。专业授课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一般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信誉良好。
(八)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19〕225号)的要求,已经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岗检测人员,其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其原培训证书专业类别对照新资质标准相应专业类别关系见附件3。
(九)省住建厅统一编制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培训考核大纲(2025版)》(见附件4),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人员培训应在培训考核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培训。
二、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测人员的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测人员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相关专业领域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全员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以保持检测人员符合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确保其内部质量管理能力满足企业生产规模的要求。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测人员的培训要求和方式,由核发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市(州)住建部门自行制定。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检测人员档案,对检测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从业情况进行评价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五)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19〕225号)的要求,已在培训机构取得预拌混凝土检测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岗检测人员,其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属地市(州)住建部门的要求,对已在岗检测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培训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出具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记录,对培训工作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在开展培训前应将拟培训情况告知属地住建部门。
(二)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开展培训的检测机构的教学能力、检测设备配备、管理秩序、日常业务办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或在培训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责令整改或暂停培训,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市(州)住建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对辖区内的检测人员开展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抽查,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轮次。对抽查发现检测能力不能满足所开展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应督促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抽查发现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已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省住建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库,对辖区内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教育、能力验证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五)省住建厅将定期对培训考核大纲内容进行更新,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及检测机构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管理,并适时组织开展全省检测人员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抽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19〕225号)同时作废。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表(样表)
2.检测人员上岗培训时间表
3.检测人员培训证书新旧专业类别关系对照表
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培训考核大纲(2025版)》(电子版可从省住建厅官网https://zjt.gansu.gov.cn/进行下载:省住建厅官网首页-业务办理-智慧质安-下载中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5日
附件1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表
(样表)
编号: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职称 | |||
工作单位 | ||||
培训方式 | □自行培训 □其他检测机构培训 | |||
培训单位 | ||||
培训专业 | 培训日期 | 理论培训天数 | 实操培训天数 | 考核结果 |
(姓名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参加我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专业培训,培训期满,考核合格。 培训负责人: 培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我单位 (姓名 )参加 (培训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我单位同意其上岗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单位(技术)负责人: 工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件由培训单位、工作单位、检测人员各自留存。
附件2
检测人员上岗培训时间表
序号 | 专业类别 | 最少培训时间(天) | ||
总计 | 理论知识 | 实际操作 | ||
1 |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 6 | 4 | 2 |
2 |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 4 | 2.5 | 1.5 |
3 | 钢结构 | 3 | 2 | 1 |
4 | 地基基础 | 3 | 2 | 1 |
5 | 建筑节能 | 4 | 2.5 | 1.5 |
6 | 建筑幕墙 | 3 | 2 | 1 |
7 | 市政工程材料 | 4 | 2.5 | 1.5 |
8 | 道路工程 | 3 | 2 | 1 |
9 | 桥梁及地下工程 | 3 | 2 | 1 |
注:每天学习时间应为8个学时。
附件3
检测人员培训证书新旧专业类别关系对照表
序号 | 旧证书专业类别 | 对应新资质专业类别 | 备注 |
1 | 建筑工程检测 |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 |
2 | 市政工程检测 | 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 | |
3 | 岩土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 | 地基基础 | 具备旧证书中的一个专业即视为具备新资质专业类别培训合格证明 |
4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 |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 同时具备旧证书此两个专业视为具备新资质专业类别培训合格证明(不涉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可只具备旧证书中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专业即可) |
5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 ||
6 | 钢结构工程检测 | 钢结构 | |
7 | 建筑节能检测 | 建筑节能 | |
8 | 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 | 建筑幕墙 | |
9 | 建筑智能检测 | / | |
10 | 市政桥梁(隧道)工程检测 | 桥梁及地下工程 |
原文地址:https://zjt.gansu.gov.cn/zjt/c115381/202507/1741805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