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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住建局关于宁夏懿通元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7-25 20:25:19

当事人:宁夏懿通元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76-5-102

法定代表人:马明军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作为光耀和玺(三期)4#、7#、8#、10#、12#、13#住宅楼及地下室项目7#楼塔吊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塔吊拆卸作业,违规施工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授权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证据3:设备拆卸告知表,用以证明报审的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安拆负责人为海军礼、安全监护人为马永军。

证据4:现场照片及说明,用以证明报审的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安拆负责人为海军礼、安全监护人马永军未到场履职。

证据5: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

2024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42号),2024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4〕第42号)。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作为光耀和玺(三期)4#、7#、8#、10#、12#、13#住宅楼及地下室项目7#楼塔吊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塔吊拆卸作业,违规施工行为属实,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之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裁量幅度“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6000元罚款(大写: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 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412/t20241217_476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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