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固原住建局关于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4〕第41号

2025-07-25 19:47:19

当事人: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28号圣朗国际24层

法定代表人:杜武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承建的光耀和玺(三期)4#、7#、8#、10#、12#、13#住宅楼及地下室项目7#楼塔吊司机沙鹏军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案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授权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证据3: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查询沙鹏军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截图,用以证明7#楼塔吊司机沙鹏军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证据4:对该项目项目经理周信祥、总监理工程师马晓升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

2024年1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41号),2024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4〕第41号)。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承建的光耀和玺(三期)4#、7#、8#、10#、12#、13#住宅楼及地下室项目7#楼塔吊司机沙鹏军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案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你公司该行为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10000元罚款(大写: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 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412/t20241210_4754563.html

上一篇:宣城市住建局关于表扬2025年宣城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单位的通报
下一篇:抚顺市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调整公示(2025.7.24—202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