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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勘设协〔2025〕14号)

2025-07-24 20:47:3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的使用,确保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各项评审、论证工作,建立并完善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布《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

2025年7月23日

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进步,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及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研究、技术进步政策制定、科研课题评审、工程设计审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会审等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入选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遵循“统一组建、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受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专家库的组织建立、动态管理:

(一) 负责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二) 负责专家的抽取、使用及内部控制管理;

(三) 负责收集各有关单位反馈专家参与活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家培训、履职能力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续聘和解聘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汕头市范围内(或驻汕)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咨询机构等从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相关工作及各类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对于两院院士、国家级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等特殊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具体技术条件要求以专家申报文件内容为准。

第六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定向邀请三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择优推荐各专业人员,填写《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专家申报表》并提供业绩佐证资料;

(二)本人申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由本人填写《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专家申报表》并提供业绩佐证资料;

(三)定向邀请: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经专家本人同意并填写《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库特邀专家信息表》。定向邀请的专家不受地域限制,旨在广泛汇聚优秀人才为我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做出贡献。

第七条 入库程序

(一)申报受理:由协会受理;

(二)集中审核:协会组织内部审核,主要从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社会影响力、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照入库条件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形成审核报告向市住建局报备;

(三)网上公示:审核后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汕头市建筑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布及颁发聘书:公示无异议的拟入库专家名单,通过“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汕头市建筑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由协会颁发《汕头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聘书》,聘期5年;

(五)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和程序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六)专家库专家入库、退库、资格变更等重要动态管理信息应及时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汕头市建筑信息网”公布。

第八条 协会应对专家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身份证号、详细住址、非工作联系电话等)予以保密。专家姓名、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资格)、工作单位(或主要供职机构)等信息,经专家本人同意或入库时授权,可在专家库相关公开信息中列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或专家本人书面同意外,协会不得擅自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第三章 专家选用及其职责

第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及委托单位要求,采取以下方式在专家库中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并对专家抽取(或选用)结果、到位情况及专家意见等信息进行记录存档。

(一)针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查、论证(评定)或检查等活动需抽取(或选用)专家的,协会按照已公布的专家名录顺序,在各相关专业中从上至下依次抽取(或选用),每次抽取(或选用)的专家不与上一次的相同,如出现需回避的专家,可顺延抽取(或选用)下一位专家,照此方法循环选用专家;

(二)针对其他情形需抽取(或选用)专家的,协会原则上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若存在特殊情况,协会可结合实际情况抽取(或选用)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评审等工作;

(二)参与重大勘察设计项目前期论证和技术咨询;

(三)参与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

(四)参与我市“百千万工程”农房风貌管控相关工作;

(五)参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含消防)质量检查;

(六)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工作及勘察设计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及权利:

(一)经抽取(或选用)的专家,应公平、公正地参与各项评审、咨询、论证、检查、培训等工作,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二)积极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政策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重大建设项目设计优化、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图集编制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检查,以及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技术咨询、分析与鉴定等工作;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六)有权控告和检举受邀参加活动中各方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协会做出的履职能力评价结果,有权了解并对评价结果作出说明;

(八)有权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一)因个人原因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受邀有关评审或调研等工作的;

(二)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工作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不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自身条件不再符合第五条要求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s://www.shantou.gov.cn/zjj/zwgk/wjtz/content/post_2457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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