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好房子”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好房子”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安排,我局组织编制了《漳州市“好房子”建设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好房子”建设导则(试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好房子”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安排,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结合漳州市具体情况,制定《漳州市“好房子”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一、以需求为导向,明确“好房子”内涵
“好房子”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导则》以“质量优良、安全耐久,功能优化、健康舒适,环境优美、便利宜居,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低碳绿色、节能环保,服务精细、邻里和谐”六大维度为核心,构建涵盖居住空间、社区环境、技术应用及服务管理的全链条标准体系,包括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既有住房的更新改造。在社区规划中,强调人车分流、全龄友好型活动场地及无障碍系统配置,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二、以技术为支撑,推动建设方式革新
传统建筑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居住需求,本《导则》倡导“四新”技术(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集成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向工业化、智能化转型。例如,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集成厨房、卫生间等),深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引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数字孪生系统,优化施工精度。针对适老化与适幼化需求,提出智能化安全监测方案,将科技深度融入居住安全。
三、以绿色为底色,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低碳环保是“好房子”的必然要求。《导则》从设计、施工到运维全生命周期提出绿色标准:通过高性能门窗、节能保温材料降低能耗;优化建筑布局以增强自然采光与通风;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减少碳排放。强化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与可持续。
四、以服务为延伸,构建和谐人居生态
“好房子”不仅关注建筑本身,更注重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与人性化。《导则》要求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包括社区巡检、装修管理、环境维护及用户满意度反馈机制;倡导邻里共享空间设计,促进社区互动与文化融合。通过“硬设施”与“软服务”的双重提升,打造安全、便利、温暖的居住共同体。
《导则》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与设计科(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建设大厦15号,邮编:363000,邮箱:zzkjysjk@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漳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福建漳州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七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勇 韩峰 郑荣德郑燕标 朱家贤 谢奕 方尘杰 曾维杰 李忆瑶 缪昱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郭文坤 薛仁锋 吴远钦 杨宏杰 黄勇贵 陈志刚 庄裕 刘婷
1 总则
1.0.1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我市住宅品质,贯彻“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设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促进我市住宅建设的高品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改建、扩建住宅,老旧小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新建住房建设除遵循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好房子”建设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地域文化、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特点、气候特征等因素,与周边城镇系统衔接,满足完整社区建设要求。
2.0.2 “好房子”的体量、高度、界面、色彩、材质等应协调统一,呈现多样化形态。
2.0.3 “好房子”规划应系统性完善小区配套设施,体现以人为本、全龄友好的理念。
2.0.4 “好房子”设计应功能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居住所需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降噪、防水、防潮、保温、隔热、室内空气质量等性能及私密性要求。
2.0.5 “好房子”施工应遵循质量至上、精益建造原则,应采用低碳环保绿色建造技术。
2.0.6 “好房子”运维应融入社区,提供智慧服务,宜在全生命周期采用数字智慧技术。
2.0.7 “好房子”建设应达到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中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等级要求(全装修交付),应使用绿色建材比例达65%以上。
2.0.8 宜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BIM使用和交付。
3 规划设计
3.0.1 住宅小区规划应结合周边自然环境与建筑风貌,营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丰富多样的空间形态。主体建筑高度应避免高低悬殊或高度完全一致,增加天际线的空间韵律节奏。应采用合理有序的空间布局,设置多层级空间,形成过渡自然、功能融合的高品质住区。
3.0.2 住宅小区规划宜采用符合漳州滨海城市地域等特色的建筑风貌设计,兼顾地域历史文脉,传承地域建筑文化,宜采用适应地域特点的本土材料和技术。
3.0.3 住宅小区规划应满足海绵城市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在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绿色生态系统的同时,通过设置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生态滞留池等设施,促进雨水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自然收集和再利用,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推动绿色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
3.0.4 住宅小区应打造步行友好的交通环境,采用人车分流设计,交通组织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绿色出行的原则,合理规划地上、地下归家流线,通过多层级公共空间体系的设计,增强归家的仪式感和安全感。统筹考虑消防、访客、搬家、急救、快递、垃圾清运等不同车辆的动线需求,并为住宅小区无人机配送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3.0.5 住宅小区人行系统需考虑通学路径,便捷联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住区内通学路径宜选择绿化较好、行人较多、环境安全的道路,沿线布置合理的安全监控设施,选用安全的道路铺装材质,满足儿童在连续线性安全空间的步行与活动需求。
3.0.6 住宅小区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小区内应至少设置一条从主入口通达所有楼栋单元的无障碍路线,结合设置风雨连廊、底层架空层等空间形成连贯的无障碍通行网络,连接主要游憩场所、建筑出入口、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道路。
3.0.7 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应预留进深不小于10m的缓冲空间,合理布置落客区、快递车位等功能空间,方便组织各类动线分流,减少相互干扰,保证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安全性。在突发事件期间,可作为防疫缓冲空间或应急避难空间使用。
3.0.8 住区应设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居民公共活动场所,重点规划老人活动、儿童游乐场所。老人和儿童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在阳光充足的区域,并满足相关日照要求,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且应配置紧急报警装置。室外活动场地的布置应避免噪声对住户的影响。
3.0.9 住区内宜设置老年人健身步道,提升老年人健身的便捷性、舒适性,宽度宜为1.50m,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人可以正面相对通行。住区内设置多功能运动场地时,宜选择性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球类场地,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3.0.10 应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合理分布、相对集中,宜在室外独立设置;
2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上架空层、地下二层及以下;
3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设置相关自动感应灭火系统,充电设施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检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3.0.11 住宅小区宜设置风雨连廊、架空层、下沉庭院、屋顶花园等多种形式的公共空间,各类公共空间中宜配置便于居民休憩交流的设施。各类公共开放空间应强调集约共享理念,实现一处固定场地在不同时段多种用途的可能,提高场地与设施利用率。
3.0.12 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置满足居民娱乐、休闲、社交、养老等生活需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增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9项,每个小区配置不应少于2项,总面积不低于100㎡。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见表3.0.12。
表3.0.12住宅小区增配公共服务设施
序 号 | 设施类型 | 设施内容 | 设施标准 | ||
用地面积(㎡) | 使用面积(㎡) | ||||
1 | 艺术设施 | 小剧场 | 电影放映与节目演出 | — | 100~200 |
艺术展演室 | 艺术展览与培训 | — | 50~100 | ||
2 | 文化设施 | 国学馆 | 中华传统文化传承馆 | — | 50~150 |
3 | 教育设施 | 儿童日托中心 | 0岁~3岁婴幼儿日托+早教服务 | — | 100~200 |
4 | 全民学习设施 | 街坊学堂 | 社区学堂、老年大学、夜校等,为居民和就近工作群体终身学习和社区教育 | — | 100~200 |
5 | 医疗卫生设施 | 健康自检区 | 为老人、孕妇等提供血压、血糖等自助测量服务 | — | 20~50 |
母婴哺乳室 | 为哺乳妇女提供哺乳空间 | — | 10 | ||
6 | 互助设施 | 爱心回音壁 | 邻里线上线下供需互助 | — | 10 |
7 | 心理健康设施 | 冥想空间 | 缓解压力、发散思维 | 100~150 | 50 |
心灵港湾 | 专业心理咨询与治疗 | 50 | |||
8 | 创新创业设施 | 服务创业场 | 社区服务组织孵化 | — | 50~100 |
文创工坊 | 社区文创产品孵化 | — | 50~100 | ||
9 | 便民设施 | 共享厨房+社区餐厅 | 邻里互助制作分享美食、集中供餐 | — | 100~300 |
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区 | 提供拆包台、可回收垃圾桶、宠物挂钩、平板推车等,须与快递末端用房相结合 | — | 15 | ||
工具漂流站 | 闲置修补工具共享 | — | 20 | ||
二手市集 | 二手商品交易 | — | 50~100 | ||
避风港 | 提供价格低廉的生活服务或商品 | — | 20 |
3.0.13 住宅小区配建的对外服务设施(如商店、社区卫生室、婴幼儿照护、城市餐厅、居委会),不应影响住宅小区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3.0.14 住宅小区应设置室外儿童娱乐、老年人活动、居民健身等场地,与绿化景观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宜贴邻建设且设置智慧灯杆等监控设施;
2 宜设置健身步道,沿步道每100m宜配置休息座椅;
3 场地防滑等级不宜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级和Aw级;
4 宜设置小型多功能球类运动场地。
3.0.15 智能快件箱应结合步行流线设置,便于居民取用,宜靠近小区主要出入口布置,并配置监控。
3.0.16 住宅小区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服务半径和垃圾分类要求,应隐蔽设置,垃圾收集点宜与住宅外墙间隔6米及以上,采用易清洗硬化地面,设置清洁设施。
3.0.17 综合考虑各级绿地系统以及小街区、密路网的设计理念,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因地制宜的研究绿化指标计算标准,提高住区内部景观设计的灵活性。重视住区内部景观环境与外部社区公园、小微绿地、林荫绿道等绿色空间的渗透、连通关系,提升街区绿化系统的通达性。鼓励利用街角消极空间与狭小地块打造宜人的街角公园,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多休憩、健身活动场所,打造花园生活街区。
3.0.18 景观设计应采取体验式景观设计,提高居民对住宅小区环境营造和维护的参与性,有效增进居民之间的人际互动。宜结合场地功能和绿植搭配,布置相应的活动设施。
3.0.19 住宅小区紧邻城市道路时需采取绿植防护等综合措施减少噪声对住区内部的干扰。
3.0.20 植物配置应多层级搭配,注重季相和色叶变化,常绿乔灌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乔木设置数量平均不应少于4株/100㎡绿地。宜关注植物配置的功能性,考虑不同人群的生理与心理需求,进行景观疗愈设计。
3.0.21 植物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日照、消防的要求,兼顾必要的卫生与私密性要求,并符合表3.0.21的规定。
表3.0.21植物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建筑外墙 | 最小间距(m) | |
至乔木中心 | 至灌木中心 | |
有窗立面 | 5.5 | 2.0 |
无窗立面 | 2.5 | 1.5 |
3.0.22 住宅小区的景观绿化提倡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设计。鼓励通过景观围栏、花箱花墙等花园式打造方法,削弱住区边界的封闭性与阻隔感,增强住区内外透绿、显绿水平,引导住区内绿色公共空间融入城市。鼓励通过裙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层次立体绿化,在满足安全性且不破坏居住环境的前提下可结合居民实际需求营造屋顶花园等多种上人屋面场景。鼓励通过在阳台预设种植槽、种植箱、种植池、预留上下水条件等多种措施,提高室内外绿化环境品质,营建花园住区。
3.0.23 住宅小区应设置连贯的标识系统。住宅单元出入口处应设置标识牌,标识楼号和单元号,标识标牌夜间应清晰可见。标识系统应与住宅小区建筑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兼顾无障碍使用要求,消防标识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3.0.24 当住宅建筑户型有4个或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有2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住宅建筑东西向外窗应设置建筑遮阳措施,建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
3.0.25 住区内室外燃气调压站、出地面管井等室外设备设施避免占用住区绿地,并在满足设备正常使用需求与防火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景观设计进行遮蔽处理。
4 建筑设计
4.1 建筑
4.1.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15m。卧室、起居室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7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1.2 套型的大小应与功能空间数量相匹配,户型功能空间配置及各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客户需求参考附录A表A.1配置。户型设计应保证住户的私密性,避免公共交通空间对住户的视线和声音干扰。
4.1.3 装修与土建、机电应一体化设计,宜为住户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多种选择,并应提供样板间。各功能空间的设备设施配置宜根据住户的使用需求参照附录A表A.2配置。
4.1.4 户内入口处(玄关)宜设置过渡空间,进深不宜小于1.50m,满足收纳、清洁、换鞋等功能需求。
4.1.5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户门门洞高度不应小于2.20m。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6 套内应至少有一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的双人卧室,且仅有一间卧室时不应设置在北向;当户内有四间及以上卧室时,宜有两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的双人卧室,且至少应有一间卧室设置在南向;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3m;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2.60m。
4.1.7 套内起居厅和卧室宜至少有1间具有良好视野,窗前1.50m的范围内,视点1.50m高度可以看到室外景观,起居厅或卧室的阳台上可看到室外景观的视野宽度不宜小于90°,并开设应急逃生窗。
4.1.8 户内宜避免深凹口设计,凹口内不宜设置起居室(厅)、卧室、厨房等房间。如起居室(厅)、卧室、厨房等房间的外窗确须设置在凹口处,凹口尺寸应符合下述规定:
1 凹口净宽不应小于1.50m;
2 凹口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2。
4.1.9 住房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20㎡时,宜设置不小于3㎡的独立储藏空间。
4.1.10 立面设计应考虑层间线脚、挑檐、壁柱等建筑构件对本栋住宅建筑的自遮挡,建筑自身的墙面装饰、挑檐等对本栋建筑日照有不利影响的建筑构件应参与日照模拟计算。
4.1.11 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厨房操作台台前操作空间深度不宜小于1m。厨房应合理设计烹饪操作流线,配置洗涤池、灶具、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洗碗机、饮用水净化处理器、冰箱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排烟管就近接入排气道。
4.1.12 排油烟机、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厨房的通风和采光。厨房开窗不应影响洗涤池的安装和操作台的使用。
4.1.13 套内共用卫生间应采用干湿分离式布置形式。卫生间内宜安装扶手,并预留全龄化和智能设备设施的安装条件。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4.1.14 住宅厨房、卫生间、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屋顶水箱间、独立水容器等有水房间楼地面防水等级应为一级。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沿门洞口外侧上翻不应小于250mm。
4.1.15 住宅套内空间宜满足适老宜幼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2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紧邻老年人卧室布置,应设置紧急呼救设施或安全报警装置;卫生间地面的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级和Aw级。
4.1.16 每套住宅应设置阳台。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5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20m。对于较大户型的住宅(如设置有不小于3个居住空间时),阳台的配置不宜少于2个。
4.1.17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措施或为其预留位置。封闭阳台应结合建筑立面同步设计,封闭阳台外不应设置晾晒设施。
4.1.18 住宅公共空间设计应满足住户便利性和安全性的需求,应符合无障碍、适老化的标准要求及全龄友好的设计要求。
4.1.19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当设有地下车库时,应设置地下单元门厅,地上门厅应有自然采光;地上电梯厅宜自然采光通风。公共出入口处宜结合门厅配置智能信报箱、快递和外卖暂存等功能空间。
4.1.20 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50户;
2 入户层在二层及以上住宅均配置电梯。
(1)最高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至少设置一台电梯,满足无障碍要求;
(2)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至少设置一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 电梯门厅及电梯轿厢内地面采取防滑措施,防滑等级达到《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d、Bw级。
4 电梯层门净高不应小于2.20m,轿厢净高不应低于2.50m(户内电梯除外)。
5 电梯应选用具有防夹感应功能的电梯,应采取电梯轿厢降温措施。
4.1.21 走廊和公共部位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走廊的门洞口或垭口净宽不应小于0.90m。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4.1.22 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结合建筑外观设置并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4.1.23 外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廊应设排水地漏,排水地漏不设于入户门口处;
2 外廊防护采用防护栏杆,避免天井四周封闭,产生烟囱效应;
3 外廊采用防滑地砖防水地面,提升通行安全性;防滑等级达到《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d、Bw级;
4 外廊设置不小于500mm宽外挑雨披,作为防飘雨措施。敞开外廊连通的门厅、电梯厅、前室等公共部位应有防飘雨雨水流入电梯井道的措施。
4.1.24 地下机动车库停车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汽车车位尺寸不宜小于2.50m(宽)×5.30m(长),应100%预留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且按不少于车位总数的30%配置充电桩;
2 宜设置不小于30㎡的独立洗车区域,洗车区应配置独立计量的给、排水及用电设施;
3 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地下室坡道设防洪挡板;
4 当建筑外墙贴临地下室坡道时,在坡道段上方外墙设不小于600mm雨披,防止侧墙雨水进入地下室。
4.1.25 地下机动车库内部车道宜为环形车道,主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0m。尽端式车道长度超过40m时,应预留回转空间。通车道转角处不宜设置通长连续的墙体。
4.1.26 车库安全出入口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通道,不应被停车位遮挡。
4.1.27 地下车库宜设置采光庭院、采光井或导光管等措施提升地下机动车库品质。
4.1.28 设有地下、半地下机动车库的住宅,主楼所有公共电梯均应通达至地下、半地下机动车库。
4.1.29 地下机动车库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位。
4.1.30 地下车库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防滑、防开裂的建筑材料,地面基层宜设置疏水层,墙柱面应结合标识系统进行美化分色设计。
4.1.31 住宅公共停车泊位应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地面或地下机动车坡道附近,公共停车泊位应予以明确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1.32 住房宜采取防鼠防虫措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排风道口、空调出水管口宜设置铁丝网等防鼠、防虫装置;
2 室外未埋入地下的落水管道口与地距离不宜小于1.50cm或埋入地下;墙外管道在离地面2.50m处宜设置倒漏斗形防鼠罩。
4.1.33 二类以上高层住宅,每户宜设有一间由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墙体和乙级防火门围成的房间。
4.1.34 新建住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1.35 新建住房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值高10%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5%。
4.1.36 住房宜采用光伏发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当采用光伏发电技术时,宜采用直流供配电系统。
4.2 结构
4.2.1 对于混凝土结构房屋,400MPa级及以上等级钢筋应用比例应不小于总量的85%;对钢结构房屋,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比总量不小于50%。
4.2.2 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
4.2.3 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中表8.2.1规定的1.2倍。
4.2.4 设备管线穿梁、板、剪力墙等构件,设计时应预留孔洞,避免后凿。
4.2.5 住宅建筑装饰线条应兼顾安全耐久和美观,深度或宽度大于300mm的线条不应采用GRC、EPS、XPS等材料。
4.2.6 结构构件应满足大空间灵活可变的需求,结构构件的布置应与建筑可变性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影响居室功能改变的位置不应布置竖向构件;
2 居室功能改变后梁的位置不应影响使用感受;
3 可变空间宜布置大板,并结合暗梁为后续改造提供条件。
4.3 电气
4.3.1 发电机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变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其地面高程应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且不应设在地势较低和可能积水的区域。
4.3.2 当变配电房附设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宅套型投影线正下方,四周不应与住户贴邻,且不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
4.3.3 住户配电箱、弱电箱等暗装箱体不宜设在建筑物的外墙及剪力墙上,且不应暗装在电梯井道墙上。
4.3.4 住宅套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均应各自独立装设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应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同相序的单相回路不应共用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四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3.5 精装修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表4.3.5的规定,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空调处,应加设一个专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表4.3.5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
名称 | 设置要求 | 数量(个/间) |
客厅、主卧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4 |
次卧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3 |
厨房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4 |
卫生间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2 |
4.3.6 住宅套内的线缆应采用阻燃类铜芯线缆。住宅地下室电缆桥架宜选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桥架。
4.3.7 建筑面积60m²以上的住宅套内电源进线横截面面积不宜小于16mm2。
4.3.8 室外、地下室、屋面等潮湿场所明敷的金属导管和电缆桥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0mm。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金属导管和电缆桥架宜选用不锈钢导管、不锈钢电缆桥架、燃烧性能分级为B1级的刚性塑料导管或高分子合金电缆桥架、晶须改性塑料电缆桥架。
4.3.9 住宅小区出入口、单元大堂应设置非接触门禁系统。室外主要道路、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所、居住区出入口、大堂、电梯轿厢等关键部位,应设置高清数字视频监控。居住区周界应设置摄像机或电子围栏等防护设施,居住区内设置防高空抛物视频监控,监控覆盖无死角。
4.3.10 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2级的要求。电力变压器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2级的要求。
4.3.11 各主要功能场所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灯具及其节能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2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4.3.12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室外等无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4.3.13 根据建筑的照明要求,采取相应的节能控制措施并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1 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
2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或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3 道路、景观照明应集中分组控制,并具备深夜减光控制功能。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节日等多种照明模式。
4.3.14 景观照明设计应减少光污染,室外景观、环境照明、航空障碍灯等的灯光不应直接射入室内,主体立面不应设置泛光照明。
4.4 给水排水
4.4.1 生活泵房应单独设置,泵房内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
4.4.2 宜预留智能洗地机、全屋净水系统安装条件,厨房位置应预留直饮水机安装条件。宜预留空气源热水器等室外设备安装空间。
4.4.3 多层建筑宜将水表集中安装在建筑首层出入方便的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竖向分区情况将水表集中安装在各分区设备间或水表间等位置;多层建筑无水表井时,应设置水表箱。水表采用远传水表等智能化水表,并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各种用水情况。
4.4.4 用水器具产品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 13-62附录K规定,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2级。
4.4.5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明装部分宜采用内衬不锈钢管,暗装部分宜采用PPR给水管。阀门材质应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
4.4.6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排水立管宜设置在建筑外墙,可设置在室外空调平台并采取隐蔽措施,便于维修。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排水管宜采用低噪声管材,可选用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壁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声塑料排水管,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静音排水管等。
4.5 暖通
4.5.1 空调室外机位应便捷安装和检修,不形成热气短路,不影响机组的能效。排出热气不应影响邻近房间的使用要求,空调室外机传播至邻近房间内噪声值昼间≤40dB,夜间≤30dB。
4.5.2 厨房应设置直通屋面的排油烟井道,宜设置厨房专用空调。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避免异味进入人员活动休息区域。
4.5.3 室内通风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人体热舒适要求,避免直吹,且不宜造成吹风感。
4.5.4 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人体健康舒适要求,卧室等人员长期停留的区域,新风系统宜设计到位或设计预留室外新风取风口及管道安装条件等。新风系统应具备除尘过滤功能段,可采用净化型送风机组或全热交换机组,机组应便于维护和检修,过滤装置应便于拆卸更换。新风入口的设置应注意防污染,应与卫生间、厨房的排风出口保持必要的距离,同时注意室外风向对它的影响。
4.5.5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时,房间空调器应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一级。
4.5.6 地下车库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应优先采用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
2 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自动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4.5.7 设置在公共区域的通风防排烟风机或空调设备,宜设置带检修口的围护格栅等防护设施。
4.6 室内环境
4.6.1 住宅的平面空间布置、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组织,通风窗与房间门宜对角布置。电梯厅、公共走道等公共空间宜采用天然采光通风。
4.6.2 住宅设计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墙应采用不小于200mm厚混凝土墙体或其他能达到50dB以上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分户墙上不宜嵌入设置配电箱、分集水器等设施。不宜嵌入设置开关、插座等,当设置时应错位布置,间距不小于150mm,且应设置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2 现浇楼板厚度不小于120mm,预制叠合楼板厚度不小于130mm(梁式悬挑结构的板除外),且满足单向板厚度不小于跨度1/30,双向板厚度不小于短跨的1/35。卧室的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应小于60dB。
3 卧室室内噪声限值昼间不应大于40dB,夜间不应大于30dB。
4.6.3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4.7 通信基础设施
4.7.1 卧室、起居室宜设置光纤网络终端。
4.7.2 每套住宅内宜采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组网方式,实现全屋无线Wi-Fi覆盖。
4.7.3 在住宅小区地上部分移动手机信号无法满足区内居民使用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室外覆盖系统。
4.7.4 在公共地下室、电梯轿厢内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5 施工建造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5.1.2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规划和实施细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5.1.3 住宅应考虑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应满足《福建省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控制规程》DBJ/T13-107的要求。
5.1.4 施工阶段宜采用基于BIM设计模型进行深化设计和专业协调,并应建立施工与设计、生产、运营维护联动的协同管理机制。
5.1.5 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宜采用系统集成、智能施工设备和建筑智能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技术。优先应用装配式结构,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集成吊顶等干式工法施工工艺,减少现场切割及湿作业。
5.1.6 应实施样板先行制度,对涉及质量易发问题主要防控措施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等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留存影像资料及电子档案,实现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5.2 质量管控
5.2.1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防控书,特别是对渗漏、裂缝、空鼓、尺寸偏差、电气工程、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等质量多发问题进行防治,其质量控制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控制规程》DBJ/T13-107的规定。
5.2.2 隔声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承重分户墙宜采用高密度砌筑材料,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90%,与梁、剪力墙连接处填塞密实。
2 隔声材料应采用密缝拼接,拼接缝宽度不宜大于1mm,避免声波通过接缝共振传播。阴阳角应采用加强措施。
3 楼板采用隔声垫铺贴遇墙体时应上翻,上翻高度不应低于地面建筑做法高度。
5.2.3 串味防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道应采用机制一次成型装配式烟道,层间采用刚性承托支撑,与楼板预留孔洞之间的缝隙应填塞密实。在抹灰作业前,排烟道外侧应满挂热镀锌钢丝网,每边向相邻墙面延伸200mm。
2 防火止回阀应满足防火要求,安装前应对止回阀的启闭灵敏性及阀片变形情况进行检查,满足要求后方可安装。止回阀应安装在管道外壁进气口处,与排烟气道接触部位应填塞密实。
5.2.4 返味防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漏应有防臭、防虫、防溢流、防干涸功能;
2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5.2.5 渗漏防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水房间及屋面应进行基层、防水层、面层三次蓄水试验检测,并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控制规程》DBJ/T13-107的规定;
2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墙体混凝土坎台高度不应低于建筑完成面200mm,且应与楼板混凝土一次浇筑、振捣密实;
3 厨房烟道、强弱电井洞口周边宜设置混凝土坎台;燃气管道穿楼板处应封堵密实并采取防水措施;
4 管道根部、阴阳角等特殊部位应增设柔性防水加强层,每侧宽度不应小于250mm;
5 迎水面后浇带、结构施工缝应设置止水钢板,并应增设柔性防水加强层,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0mm;
6 外墙门窗洞口宜采用止水企口工艺,外窗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淋水试验,淋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淋水时间不应小于0.5h,单体工程应抽取15%以上数量的外窗进行压力淋水试验。
5.2.6 开裂防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墙体抹灰,无水房间宜采用轻质石膏砂浆,有水房间宜采用成品湿拌砂浆;
2 不同墙体基体交接处、线槽部位应采用先成网后镀锌的热镀锌钢丝网;
3 在砌筑墙体设置的配电箱应采用预制成型构件,箱体方正,厚度同墙厚,预制构件尺寸宜大于箱体尺寸50mm,箱体背面抹灰层宜满挂热镀锌钢丝网;
4 填充墙拉结筋宜采用预埋方式,砌筑墙体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或抱框柱,门窗过梁宜采用下挂板,小于250mm的门框构造柱可与主体混凝土一次浇筑;
5 门窗洞口处宜设置门窗垛,门窗洞宽度不大于2m时宜设置抱框,大于2m时宜设置构造柱;
6 车库地坪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厚度不应小于100mm,应设置抗裂钢筋网或掺加抗裂纤维。
5.3 绿色施工
5.3.1 施工单位应进行绿色施工的策划及应用,制定合理的减排方案,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并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等目标。
5.3.2 绿色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和《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 13-298的要求。
5.3.3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 中的评价方法,明确项目绿色施工关键指标。
5.3.4 住房施工现场应制定相应的减振、降噪制度和措施,应监测和记录施工现场噪声,施工现场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关规定。
5.3.5 住房施工现场应采取减少光污染措施,并应对内部及周边光污染敏感区进行监测,光污染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5.3.6 临时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应科学布置,合理规划临时用地,减少临时地面硬化,宜利用再生材料或可周转材料进行临时场地硬化;
2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实现永临结合;
3 施工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临时材料、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4 提高临时设施重复利用率,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围挡、临时道路、材料加工棚、安全防护、临时消防设施等应采用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模块化产品。
6 查验交付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6.1.2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等重点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完成,且各种设施、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水、电、暖、智能等设备运转正常后,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6.1.3 新建住宅交付前,建设单位按照购房人自愿原则,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前提下,邀请业主参加质量观摩日活动,购房人或其委托人提前查验房屋质量,并设立质量问题整改台账,确保交付前整改到位,做到“先验收、后交付”。
6.2 质量验收
6.2.1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隔声、串味、返味、渗漏、开裂和空气质量等重点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6.2.2 新建住宅交付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购房人自愿原则,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前提下,邀请购房人或其委托人提前查验房屋质量,并设立质量问题整改台账,确保交付前整改到位,做到“先验收、后交付”。
6.2.3 对易渗漏部位应进行基层、防水层、面层三次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h,种植屋面不少于48h,蓄水最浅处不少于30mm;涉水房间每次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蓄水最浅处不宜小于20mm,地下室在回填前应进行防水效果检查。
6.2.4 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专营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与水电气专营单位进行接管查验,查验通过后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
6.2.5 根据《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承担分户验收具体工作。分户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6.2.6 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分户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参与分户验收工作。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3 交付使用
6.3.1 全装修交付需核对材料品牌与合同附件一致性,重点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2 项目应推行“交房即交证”,确保房屋交付时同步办理不动产权证。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6.3.3 物业承接资料宜包括但不限于隐蔽工程建设数据信息的可视化模型文件、数字化房屋竣工图纸、BIM模型、运维参数、验收资料等。
6.3.4 房屋交付时,宜提供BIM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BIM 模型形式呈现房屋结构、管线布局、设备位置等,便于直观查看墙体、电路、水管走向,避免装修时误操作。
7 物业运维
7.1 物业服务
7.1.1 物业服务应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智慧化发展方向,建立多方有效沟通、服务快捷高效、管理公开透明、小区和谐健康的物业服务工作机制。
7.1.2 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商定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应当参考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布的行业参考价,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应与高品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秩序管理的需求相适应。应明确需要定期检查、巡视和维护的小区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
7.1.3 应建立灾害应急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地震、火灾、暴雨、台风等灾害。
7.1.4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物业服务业主满意率调查和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7.1.5 宜根据业主需求和小区自身情况,为住户提供家政、养老、托育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7.1.6 按规定做好住户饲养宠物管理,促进文明养宠。
7.2 智慧小区
7.2.1 宜运用BIM技术,建设智慧物业服务平台,采用“物联网+维保”服务模式,建立多维度一体化物业运维体系。物业运维阶段BIM模型中的数据信息同步更新,并对需要重点维护信息及时提醒。
7.2.2 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智慧通行、智慧安防、数字家庭等智慧管理系统,宜提供紧急报警、信息发布等服务内容,建立非接触式门禁、车辆管理、高空抛物监控、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周界防范等专业管理系统,预留与政务服务平台、公用事业服务平台对接的数据接口。宜增加电梯运行监测、预警和电梯维保日常管理;宜增加与医疗、治安等数据联动功能。
7.2.3 数字家庭系统应包括数字家庭基础平台、家庭综合信息箱、控制终端和终端设备,应支持不同品牌和品类终端设备互联、数据互通、服务共享。
7.2.4 数字家庭系统宜具备全宅智能场景控制能力、家庭安防功能、智能化适老功能。
7.2.5 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应保证设备安全、数据安全、使用安全。
附录A 套型功能空间及设备设施选配表
表A.1 套型功能空间选配表
类型 | 选配内容 | 最小使用面积(㎡) | |||
功能空间 | 客厅 | 小套型 | 20.0 | ||
中套型 | 25.0 | ||||
大套型 | 30.0 | ||||
餐厅 | 小套型 | 4.0 | |||
中套型 | 8.0 | ||||
大套型 | 10.0 | ||||
厨房 | 小套型 | 5.0 | |||
中套型 | 6.0 | ||||
大套型 | 8.0 | ||||
主卧套房(面积不小于18㎡) | 卫生间 | 坐便器(1.0) | 7.0 | ||
净身器(1.0) | |||||
双台盆(2.0) | |||||
淋浴间(2.0) | |||||
浴缸(2.0) | |||||
桑拿 | 2.0 | ||||
衣帽间 | 3.0 | ||||
梳妆区 | 2.0 | ||||
迷你吧 | 1.5 | ||||
适老卧室(面积不小于12㎡) | 卫生间 | 坐便器 | 4.0 | ||
台盆 | |||||
淋浴间 | |||||
助浴间 | |||||
衣帽间 | 2.0 | ||||
次卧 | 单人卧室(面积不小于9㎡) | 坐便器 | 3.0 | ||
台盆 | |||||
淋浴间 | |||||
双人卧室(面积不小于12㎡) | 坐便器 | 3.0 | |||
台盆 | |||||
淋浴间 | |||||
衣帽间 | 2.0 | ||||
阳台 | 生活阳台(不小于1.5m) | ||||
服务阳台(不小于1.2m) | |||||
侧向转角阳台(不小于1.2m) | |||||
露台 | 错层露台 | 按单体设计 | |||
露台 | |||||
屋顶花园 | |||||
客卫 | 坐便、台盆 | 2.0 | |||
书房 | 9.0 | ||||
玄关 | 3.0 | ||||
家政间 | 洗衣、熨烫 | 4.0 | |||
衣帽间 | 男衣帽间 | 2.0 | |||
女衣帽间 | 2.0 | ||||
储藏间 | 综合收纳柜体 | 2.0 | |||
独立储藏间 | 2.0 | ||||
影音室 | 6.0 | ||||
健身房 | 10.0 | ||||
其他户内弹性空间 | 按单体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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