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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6-11 09:09:40

各市、县(区)住建局、市、县(区)供电公司:

为保障我市居民用上安全电、放心电,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确保电力配套与小区建设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监管、同验收、同使用,全面消除“临代正”及非直供住宅小区用电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严格建设标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实施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采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建设单位前期设计要按照《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符合“一户一表”配置,明确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配电设施防涝、高层小区双电源供电等相关要求。

二、严格工作时限。

(一)制定供电方案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供电公司对高压双电源供电的项目供电方案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高压单电源供电方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供电时限。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供电公司提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附件)。自受理之日起,供电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组织送电。

三、严格过程管控。

(一)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内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执法检查,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工程设计内容的施工图审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设计深度不满足工程需要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下发施工许可。

(二)项目所在地供电公司不得在客户用电工程中指定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单位,要主动服务项目建设,加快业务办理速度,电力配套工程要与客户用电工程同步实施,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做好电力配套工程的供电服务工作。

四、严格竣工验收。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竣工报验工作,供电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检验。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住建〔2019〕112号)要求,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先保证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竣工验收,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正式电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新建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严禁以“临代正”方式交付使用,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将对违规建设单位纳入失信惩戒。

五、推进历史问题清理。各市、县(区)住建局要协同属地供电公司,加快解决历史“临代正”及非直供小区等民生领域用电问题。对于产权主体或者管理主体明确的小区,督促产权(管理)方按照一户一表标准,加快正式电源建设投运。对于无人管理的“临代正”及非直供住宅小区,逐个制定改造方案,明确改造主体、资金来源、完成时限。对于有意愿将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运维的非直供住宅小区,供电公司在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标准推进资产接收。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丹东供电公司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

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

单位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报装经办人

项目地址

经办人电话

建设工程内容、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等)

建设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电力公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原文地址:https://zjw.dandong.gov.cn/html/DDZJJ/202506/0174943703935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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