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亚湾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告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惠府办〔2025〕2号)已于2025年1月10日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并于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明确公租房申请流程和调换范围,现将我区公租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类别、条件
1.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生活和居住,且申请人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大亚湾开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大亚湾开发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大亚湾开发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2.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未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大亚湾开发区城镇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
(3)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但未签劳动合同的;
(4)用工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以上;
(5)在大亚湾开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6)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大亚湾开发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大亚湾开发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二)申请方式和审核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以及填写好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登记造册。
3.审核。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报送公安、社管、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复审结果。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租房申请资格二审,并报送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在收到公租房申请资格二审结果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租房申请资格终审。
4.公示。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5.公告。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对终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6.轮候。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公租房轮候登记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公租房轮候优先顺序进行分组,公开摇号和排序,列入轮候登记册。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审核公租房轮候登记册,审核同意后应在门户网站公开轮候信息。
7.选房、签订合同。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生活和居住,且申请人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注意身份证有效期限);
(2)户口本复印件(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配偶及子女户口本复印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需复印户口性质页及人员信息页);
(3)未婚承诺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4)委托书(原件)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声明书。
2.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未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注意身份证有效期限);
(2)户口本复印件(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配偶及子女户口本复印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需复印户口性质页及人员信息页);
(3)未婚承诺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4)社保证明;
(5)劳动合同(注意劳动合同有效期限,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社保证明相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需增加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属于我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所属单位出具在职证明,证明需注明是公务员或在编人员);
(6)大亚湾辖区居住证(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父母居住证,注意居住证有效期限,如在办理中,请提供回执;本市户籍除外);
(7)委托书(原件)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8)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声明书。
3.以下人员还需提供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原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退役军人、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以及政策要求其他应优先保障或急需救助的对象。
(四)轮候优先顺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且符合有关政策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退役军人、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以及政策要求其他应优先保障或急需救助的对象);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3.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居民(上述第1、2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4.户籍未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居民。
二、租金补助
(一)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由政府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算。租金采取“核减实收”的方式按月收取,公租房保障对象应缴租金为政府按公租房房屋全额租金扣减应发租金补助后的金额。
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保障对象按下列规定给予租金补助:
1.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公租房房屋全额租金的98%补助;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公租房房屋全额租金的90%补助;
3.除以上保障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含45%)的家庭享受公租房房屋全额租金的70%补助;
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不含45%)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享受公租房房屋全额租金的50%补助。
符合《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人员身份重复时,按照最高标准进行保障。
(二)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依申请可享受公租房应缴租金相应比例的租金核减。
对户籍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保障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分散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除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1.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核减30%应缴租金;对非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除外),核减20%应缴租金;
2.对单亲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下或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核减30%应缴租金;
3.对重病患者(参照有关重特大疾病规定的疾病范畴),核减20%应缴租金;
4.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核减租金情形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核减30%应缴租金。
对户籍未在大亚湾开发区城镇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核减30%应缴租金。
三、申请公租房调换
(一)公租房调换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调换:
1.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
2.因住房无电梯且楼层较高,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
3.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
4.在房源较为充裕的情况下,申请家庭人口发生变化需要调换的。
拟调换或互换公租房的面积,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申请家庭成功调换互换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调换原则
公租房调换工作按照“主动申请、轮候调换”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主动向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公租房调换申请,审核通过后统一纳入轮候库实行轮候调换。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组或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52-5531172、5531036,办公时间为周一至五8:30-12:00,14:00-17:30。
特此通告。
附件:1、惠府办〔2025〕2号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pdf
2、材料模板.zip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7日
原文地址:http://zjj.huizhou.gov.cn/zwgk/xqdt/content/post_5524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