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 |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2025年4月15日
葫芦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解决工薪收入等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通知》(建保〔202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统筹规划,限定配售价格、限定套型和面积,面向住房有困难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政府选定的运营机构、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等。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购”,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管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葫芦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开展配售(配租)、运营和回购等工作。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配合核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新毕业大学生名单。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配合做好配售价格核定;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并做资金监管工作,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公安、市人社、市民政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社保、婚姻登记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核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各类人才、农民工名单。
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负责鼓励金融机构用足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着力支持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市民和新青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工薪收入等5类群体,以及在城市、县城和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住房困难的人员等4类群体。优先保障无房户,有房但住房困难户也可保障,住房困难指的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8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且无法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需在葫芦岛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产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
准入条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申请人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人才,应符合《深入实施“兴葫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葫委发〔2024〕6号)规定可享受购房补贴的相关条件,不受本办法设定的户籍、社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条件限制。购买保障性住房政策与申领购房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可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和配售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
第十二条 配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定价,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基本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以及不超过5%的经营利润测算确定收购价格。在收购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贷款利息、交易税费、装修改造、完善配套设施费用、管理费用等合理支出和考虑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测算确定配售价格。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户型分为单室、双室和三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20平方米,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可以结合申请人家庭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配租面积标准)。
第四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十四条 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轮候库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并提供与申购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及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申请入库实行承诺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申报家庭承诺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即可入库,申购资格按项目批次审核发放,根据项目来源由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查询核定。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数据更新。
第五章 配售流程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及无房户优先保障。
第十九条 项目配售前,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购数量与房源数量比例达到1.1:1以上,可按照轮候顺序选房并预收申购对象一定比例的定金,预收定金原则上不超过购房款的5%,可正式启动收购,确保迅速组织配售。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等,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项目公告。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官网发布保障性住房配售公告,公布户型、配售价格和配售方式等信息,按照配售公告确定的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二)购房申请。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如实申报住房、婚姻、社保状况,并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核查。
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批次接受申请,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需按要求重新提交家庭成员房屋信息、主申请人社保等信息后,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轮候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三)资格审核。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申购家庭信息进行查验。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家庭出具《葫芦岛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给予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核申请。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
(四)确定选房顺序。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购登记和资格审核情况综合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申购资格的登记户数少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可按申购登记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申购资格的登记户数多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可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可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
(五)手续办理。申请家庭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购房家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封页上须加盖“保障性住房”专用章。
(六)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购买家庭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持合同封页上加盖“保障性住房”专用章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葫芦岛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等要件,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保障性住房”字样,在附记栏注记“封闭管理”字样。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情况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保障性住房除用于购买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贷款抵押外,不得进行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偿债及其他处置。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原则上可提出申请,满足回购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库,意向家庭申购后,组织回购并再次配售。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行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回购价格不考虑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添附成本等相关费用。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房屋主体折旧按照住房使用年限50年(年折旧率2%)以及房屋持有年限计算,均折完即止。房屋持有年限自办理入住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因保障性住房回购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九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转租)、赠与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四)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回购税费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此办法执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市场租金价格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的,禁止该家庭三年内再次申购其他保障性住房,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获得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二)已缴纳定金的,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三)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
(四)已交付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腾退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按照购房价格-房屋折旧-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方式核算退还金额,不予利息补偿;
购房家庭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保障家庭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文字解读)
文章来源:住保科 | 添加时间:2025-04-20 | 责任编辑:李可欣 |
原文地址:http://zjj.hld.gov.cn/jcxxgk/zfxxgk/fdzdgknr/lzyj/wjtz/202504/t20250422_12052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