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良好市场环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7日
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良好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包括一级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工作,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监督指导旗县区住建部门开展工作。
(二)旗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处理、上报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 信息的分类
信用评价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
第六条 信息的采集
(一)基本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录入申报。
(二)增信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录入、申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市住建部门复核确认。
(三)失信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失信信息发生地的旗县区住建部门进行采集审核,报市住建部门复核确认。
(四)旗县区住建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抽查审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信息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
第七条 评价体系
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总分为120分。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确定。信用评价总分值由市住建部门和旗县区住建部门共同评定,权重比例为6:4。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初始分+增信信息得分-失信信息得分。
初始分为60分,基本信息为20分,增信信息最高加40分,失信信息减分至零为止。
第八条 等级划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和动态评分。
(一)A级:信用评价分值≥11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失信信息。
(二)B级:信用评价分值≥10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失信信息减分累计≤20分。
(三)C级:信用评价分值≥8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失信信息减分累计≤40分。
(四)D级:信用评价分值<80分,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第九条 直接认定为D级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直接认定为D级:
(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出现重大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
(三)造成重大舆情,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四)因造价咨询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免罚除外)。
(五)多次失信且未整改。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信息披露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每半年公布一次。基本信息长期公开,增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一般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超过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激励措施
(一)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优先考虑作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参与行业内表彰奖励、试点创新等。
(二)B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适当减少动态核查频次;推荐参与行业内表彰奖励、试点创新;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等。
第十二条 惩戒措施
(一)C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每年动态核查比例不低于50%;实行橙色预警提示;不推荐参与国有投资项目;不推荐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等。
(二)D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承接财政性资金项目;法定代表人及工程师受到行业禁入限制;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等。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可通过信用承诺、整改、核查、培训、报告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一般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3个月,严重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不得修复的情形
(一)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消除不良影响。
(二)被限制取得许可、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未满。
(三)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可向市、区住建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查核实并答复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应依法履职,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pdf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cxjsgc/2510949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