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住建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5〕1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和“谁的场所谁管理”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经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建房屋建筑活动。
(二)限额以下既有房屋建筑(非住宅)装饰装修、修缮加固活动,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住宅小区活动中心、售楼部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四)限额以下城镇既有住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新建、更新改造及修缮拆除活动。
(五)限额以下城镇燃气、城市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活动。
(六)限额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七)其他依法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应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对涉及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推行属地备案制度”之规定,涉及上述类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开工前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不代替项目应依法办理的前期手续,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第四条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应当登录“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模块完成信息登记。登记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主要施工内容、计划工期、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信息登记存在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告知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二)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告知不得开工建设,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信息登记存在明显敷衍或错误的,提醒督促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
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相关信息,应当根据属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及时报送共享。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动工前进行信息登记,对登记信息负责,并将信息登记张贴在工程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鼓励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可实时扫描证书二维码或登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查验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鼓励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管理。
(四)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六)涉及挖掘作业的,依法提供或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经核查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同意动火作业。动火期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八)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严格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及时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九)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型工程,规避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活动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三)施工前应识别危险源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
(五)在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等施工时,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严格按防火分区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
(六)涉及电气焊施工等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
(七)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前对地下管线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严格制定落实对燃气管道、油气管线、电力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九)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施工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专
项施工方案,实施样板示范制度,对保温材料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进行现场拉拔试验,粘结面积比进行剥离检验。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设置临时水源和灭火器材,严格控制火源,严防违规施工作业引燃建筑保温材料。
(十)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作业)的,严格落实防护保障措施到位(安全防护栏、安全网、防坠落平台)、作业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到位(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作业现场管理到位(作业前检查、恶劣天气管控、现场监管)。
(十一)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等有关要求,作业时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装修人组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装修人或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落实本办法施工单位相关主体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四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广泛告知信息登记具体方式,指导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施工前进行信息登记,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抽查检查比例,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按照抽查比例随机抽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三)抽查发现或经其他部门(个人)报送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五)发现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机构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防范服务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设施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及时请示属地政府根据乡镇(街道)人员机构设置等明确其承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应职责,或报请属地政府明确相关部门承接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受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对于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房屋管理机构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房屋管理机构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对违法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等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其他部门反映,也可通过“12345”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1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一、工程基本信息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建设单位(个人)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施工单位负责人 | 注册执 业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安全管理人员 | 证号 | 联系电话 | |||
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 1.房建工程(新建□ 改、扩建□ 装饰装修□) 2.市政工程£ 3.园林绿化工程£ 4.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工程£ 5.既有建筑外墙保温工程£ | ||||
建设规模 | (合同额等指标) | ||||
主要施工内容(行为) | |||||
计划工期 | 年月日- 年月日 | ||||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 |||||
1房屋权属手续等。£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 3.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 4.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5.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 |||||
三、备注 | |||||
1.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本表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办理人各留一份。 | |||||
附件2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检查记录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 类别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问题 | 问题描述及整改要求 | |
是 | 否 | ||||
1 | 信息管理 | 是否在开工前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 |||
2 | 是否将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型工程,规避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3 | 施工准备 | 是否选取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条件的施工单位。 | |||
4 | 是否查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
5 | 是否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 ||||
6 | 是否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明确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 ||||
7 | 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小型工程,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及疏散方案,是否落实防火分隔措施。 | ||||
8 | 挖掘工程开工前是否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挖掘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 ||||
9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按规定出具设计方案。 | ||||
10 | 人员管理 | 施工现场是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的是否一致。 | |||
11 | 电工、架子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 ||||
12 | 有无盲目指挥、违规作业、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 ||||
13 | 是否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 ||||
14 | 现场管理 | 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提醒、指引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 |||
15 | 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活动区、经营场所营业区等社会场所有效分隔。 | ||||
16 | 施工临边、洞口位置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高处作业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 ||||
17 | 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监护,现场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 ||||
18 | 施工机具是否破损;切割机、角磨机、电焊机等施工机具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
19 | 临时用电是否规范,有无安全保护措施;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泡水、私接乱拉等现象。 | ||||
20 | 现场是否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 ||||
2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情况,是否按照方案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
22 | 扬尘防治 | 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扬尘防治6个标准化措施。 | |||
23 |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是否按要求收集、处置到位。 | ||||
24 | 其他 | 其他安全事项。 | |||
检查单位: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检查日期: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511/t20251103_507330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