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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

2025-04-02 18:42:44

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分宜县住保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房屋建筑(含冷库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建立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余市加强冷库全链条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将拆除工程按程序全面纳入监管,杜绝未备案、擅自实施拆除施工等现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备案制度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含冷库建筑)工程备案、施工活动进行指导。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拆除(含冷库建筑)工程备案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辖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含冷库建筑)工程,应按照《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小散工程备案手续。

3.各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可制定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辖区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工作,并强化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二)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未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以及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包括以下措施进行严厉打击、从严惩处:

1.对未办理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拆除施工作业的,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对涉及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约谈警示,记录不良信用,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同时严查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从严从重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拆除工程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属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拆除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采取公开曝光、约谈、红色警示等惩戒措施,同时依法顶格处罚,保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含冷库房屋)职责管理制度 

(一)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含冷库房屋)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含爆破,下同)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合同等。

2.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理的,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签订监理合同,监理房屋拆除工程。

3.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扬尘噪音污染控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迁移和保护工作。

5.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6.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张贴拆除备案表,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

4.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定期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对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拆除工程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7.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9.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房屋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10.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1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禁止夜间作业。

12.安全文明施工的其它有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三)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2.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方案,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3.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并向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单位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fxwj/2025-04/01/content_27495dcb3ff2445a81041e2e570d14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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