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建局关于对新建、在建项目开展青岛市级宁静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培树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鲁建发〔2023〕3号)《关于对新建、在建项目开展青岛市级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培树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23〕87号),做好我市宁静住宅建设工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现就新建项目(即“未开工项目”,下同)、在建项目开展市级宁静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培树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按照《青岛市宁静住宅设计和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培树工作基本流程
(一)试点(培育)阶段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建设单位进行自评(详见附件1),自评合格的,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列入试点(培育)项目。主要申报材料包括:自评表、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区(市)组织开展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工作;项目地点位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项目地点位于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按照“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开展申报、资料审核、信用核实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全市项目进行资料审核、信用核实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试点(培育)项目清单。
(二)试点阶段
试点(培育)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1年后、无涉及住宅隔音降噪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无涉及住宅隔音降噪的质量安全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的,可申报列为试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评(详见附件2),自评合格的,可进行试点项目的申报,申报材料和程序同试点(培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布试点项目清单。
(三)示范阶段
试点项目正式公布1年后,无涉及住宅隔音降噪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无涉及住宅隔音降噪的质量安全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的,可申报列为示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评(详见附件3),自评合格的,可进行示范项目的申报,申报材料和程序同试点(培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布示范项目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有住宅隔音性能提升可能、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可以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提高品质水平,申报试点(培育)项目。
(二)对列入试点(培育)、试点、示范项目清单的,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培树工作。依托试点示范项目,采取观摩、交流、展览、宣传推介等方式,推动本辖区宁静住宅建设相关工作。
(三)第一批市级试点项目申报自即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截止。根据工作需要,后续仍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其他批次的申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鼓励建设单位和各相关单位结合好房子(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同步推动宁静住宅试点示范工作。对纳入宁静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的,优先纳入市级好房子(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并优先推荐参与省级好房子(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的评选。
(五)申报单位要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宁静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称号,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参与宁静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培树工作的有关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参与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已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不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宁静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称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规定处理。
(七)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项目包括自评表、申报书(详见附件4);其他区(市)包括自评表、申报书及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5)、按顺序排列的有关证明材料各1份报送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配置促进和住房发展改革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910室。本批次对各区(市)推荐数量不做限制。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5日
(联系人:隋烨、梅学彬,联系电话:85780078)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503/t20250326_91843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