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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

2025-02-28 12:07:22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提升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投标的须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方可进行自行招标。招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的5日前,按规定到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确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在装配式建筑、生态环境治理等特殊专业工程领域招标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导致竞争不足的,为培育新企业,增强行业竞争环境,招标人依法可以允许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企业与具备该资质且业绩优秀竞争力强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并实行网上办理。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属于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2.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3.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4.对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调整安排方案;5.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6.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8.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9.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10.投标有效期;11.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其中:工程建设项货物、施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四)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公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和签订中标合同。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的规定,至少选择一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且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涉密、应急、抢险救灾等项目外,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除国家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为目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保人的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自愿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具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五)合理确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评标办法,不得随意调整。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招标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为确保招标项目公正公平,防范廉政风险,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免费随机抽取。在抽取评标专家前,招标人按照要求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在抽取评标专家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招标人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应当记录并存档。从本省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在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违反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1、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5、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意见并严肃处理。

复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从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

(八)加强评标报告的审查并及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1、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7、评标因素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事的价格或着评分一览表;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11、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12、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十)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招投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二、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

(十一)规范投标人资格。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

投标人因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得参加投标。

(十二)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编制两个或者多个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个人为本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实行网上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

(十三)规范投标人中标行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书面告知招标人;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三、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十四)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工作日。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情况说明;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十五)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六)评标委员会依法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四、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十七)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八)提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水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履行代理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提高代理水平。

五、进一步提高异议与投诉办理效率

(十九)畅通异议与投诉渠道。

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指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直接参加开标的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向直接监管该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投诉书格式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除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格式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详见时件1),招标人不接受的,异议人可向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投诉,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责成招标人受理异议,并同时暂停该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依法、依规对异议问题作出答复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二十)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3、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3日内提出;4、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应书面提出,由授权委托人签名即可),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如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5、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中应当有相关请求和主张,以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或者评标结果提出投诉(或者异议)的,其资格预审结果发出之日或者评标结果公示之日(或者招标人异议答复函发出之日)即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8、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对招标人作出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招标人异议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二十一)依法办理异议与投诉。招标人、招投标监督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及处理异议与投诉,对投诉件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退回投诉件。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招投标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6),并抄送招标人。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招标人异议的处理及期限:1、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格式详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异议的答复内容如涉及对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应按答疑的方式告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对开标事项提出的异议;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人时限;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异议事项为评审过程中的明显失误,分值汇总计算分值有误等属于评标错误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2)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可向招标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复评委员会进行复评。异议问题纠正后,招标人应当再次公示中标候选人;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6、招标人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和异议答复函报招投标监督部门。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调查取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查清事实或者纠纷调解后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和回复。

招投标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格式详见附件4)。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应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只有部分事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和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并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格式详见附件5),投诉受理日即为收到投诉书之日。必要时,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投诉事件的发生,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要求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委托代理人,在作出是否受理该投诉之前到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其投诉书的真实性(要求确认其真实性的时间,不计入是否受理投诉的时间内)。否则,可按不予受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是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及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7、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已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9、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投诉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需通过评标专家进行复评认定的,以下方式得出的结论应作为招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1、投诉事项存在争议等情形需复评认定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在当地(或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原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评;2、投诉事项情况复杀、或存在重大争议等情形需复评认定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招标人在江西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原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江西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复评委员会进行复评。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启动复评前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研判,慎重启动复评程序,同一事项不再组织复评。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招投标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于投诉人,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2、对于被投诉人,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依据已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3、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4、对于招标人,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5、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市、县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上报省招标办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十二)完善廉能风险防范机制。各县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梳理风险点,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监督,在公开网站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办理异议与投诉,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可追溯制度,做到每个异议与投诉的处理按程序归档备案。

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招投标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2、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的;3、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依法公告的;4、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5、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6、其他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十三)全面实行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下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专家抽取、评委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一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全面实现线上运行、线上监管。

(二十四)规范受理程序、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各县区招投标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所有招标文件由经办人受理,科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批机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各县区招投标监督部门主要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5、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二十五)加强评标过程监管。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评标区内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的,有关人员应当在专设的答疑区回答咨询。答疑区应当与评标区隔离。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投标文件不解密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高清监管设备,实行开、评标全过程可回溯。推行开、评标监管过程电子化、远程化。开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和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室。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

凡是进行随机抽取摇球的环节,抽取人要面对摄像头持球,接受投标人、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十六)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二十七)加强评标专家分库名册的使用和管理。招投标监督部门应贯彻执行有关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培训、定期考核、推荐本地区评标专家;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名册的动态管理;监督所管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关务员、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评标专家资格。

(二十八)加强信用考核监管。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督促代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为招标人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作参考。

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聘用过程、培训考核情况、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所受处罚等内容。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恶意投诉人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二十九)建立招投标活动信用和公示制度。

各县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公示,记载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三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联动。各县区招投标监督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审计、公安、发改、财政、城市执法、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建立定期会商、工作交流、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确保信用信息信息互联互通,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附件: 1、异议书

2、异议答复函

3、项目投诉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投诉受理告知书

6、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异议书(格式)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异议人:

营业所在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异议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异议答复函(格式):

:(异议人名称)

你单位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同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年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

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招标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投诉书(格式)

:(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投诉人:

营业所在地: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授权委托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投诉人:

营业所在地: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异议书及招标人异议答复书: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签字并盖章。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编号:

:(投诉人名称)

你单位于年 月 日递交的对

工程的投诉材料已审查结束,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你单位投诉存在以下问题:

口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口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口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口超过投诉时效;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口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

口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口其他:

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投诉不予受理。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诉受理告知书(格式)

编号:

:(投诉人名称)

你单位于年 月 日递交的对

工程的投诉材料已审查结束,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投诉书中的以下事项予以受理:

(一)………;

(二) ………;

(三) …………。

(四) 你单位投诉书中的以下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

(一)………;

(二)………;

(三)………。

以下为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事项不予受理的依据:

(一)………;

(二)………;

(三)…………。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投诉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投诉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fxwj/2023-12/02/content_989272987db644a0bba4b6b2a3a874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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