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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建局 关于印发《2025年衡水市建筑业企业部门联合 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9-04 09:46:42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我局制定了《2025年衡水市建筑业企业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联系协调,共同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王  荣    联系电话:285498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张凤丽    联系电话:2365598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衡水市建筑业企业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按照《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由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范围及比例

检查范围为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含市政公用工程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企业),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上抽取,具体抽取比例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确定。2023年和2024年市级已核查过的企业不再重复检查。

二、抽查时间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抽查内容

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确定的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实施联合检查。抽查检查事项如下:

(一)住建部门检查事项

1.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受检建筑业企业核查全部省级和市级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和标准要求的厂房)、主要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等情况。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按现有资质等级标准核查;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按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核查;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督部门抽查事项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此次抽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起并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执法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五、工作流程

(一)企业自查

从9月1日起至9月10日,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按照对应的资质标准进行动态维护。

(二)提交资料

被抽查的企业按照《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的要求准备资料,由《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交核查资料,并携带企业主要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企业社保CA锁,于2025年9月11日-9月30日,将资料报送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类资质报送至建筑业管理科,市政类资质报送至城房二科)。

(三)集中核查

我局选派核查人员,按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核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公示。

1.企业核查内容均达到标准的,核查结果为合格;

2.企业有核查内容未达到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提供核查资料的,视为拒不配合检查,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四)限期整改

10月1日至10月31日,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核查结果将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推送至审批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局协助市住建局通知辖区内受检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时间到市住建局报送资料。

(二)各部门要服从牵头部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检查工作中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活动,不得索取、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要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附件: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附件

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表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企业证件

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自持的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六、企业净资产

提供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截至2024年12月的审计报告。

七、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近一个月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核查相关人员在受检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2.税收完税证明(税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企业主要人员清单

九、技术负责人材料

1.《企业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2.任职文件

3.身份证

4.职称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注册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十、企业主要人员证件

1.注册建造师提供建造师证书、身份证。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

3.技术工人提供技工证书、身份证。

十一、资质标准中有厂房和技术装备要求的,请提供相关厂房产权证书和合同、技术装备清单(需注明设备存放地址)、设备发票和设备图片等资料。

十二、其他相关要求

以上资料,请受检企业提供原件(人员身份证除外)和复印件。

1.原件由核查人员核验后返还企业。

2.复印件请按原件等比例复印(注意不要缩放证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由核查部门留存。复印件统一使用 A4纸(正反双面复印),按以上目录顺序整理,每个资质项单独成册胶钉好后提交。

3.提交核查材料时请携带社保系统CA锁或登录社保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现场核验《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注:资质标准另有规定的,按资质标准提供。

 

原文地址:http://xxgk.hengshui.gov.cn/eportal/ui?pageId=2312805&articleKey=3129281&columnId=7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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