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住建局关于《定西市市辖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保〔2023〕80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分行 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甘建保〔2024〕283号)精神,我单位结合我市市辖区实际,起草了《定西市市辖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27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定西市住建局。
1、联系人:王海东
2、电话:0932-8218582
3、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278210115@qq.com
附件:《定西市市辖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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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定西市市辖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确保项顺利实施、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按时足额还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保〔2023〕80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分行 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甘建保〔2024〕2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的专项借款资金。专项借款以城市为单位借入、使用、偿还,城市人民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市政府已于2025年1月18日指定定西市安定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主体,安定区政府落实用款主体偿债职责,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合作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或与借款主体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按时足额将还款本息归集至借款主体开立的还款资金专户。
(二)专款专用原则。市、区政府负有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与借款主体、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会同借款银行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限定用于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项目开发建设无关的任何债务及项目前期垫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定区政府、借款主体和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借款的资金使用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和推进、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和组织专项借款使用与偿还。
(二)市住建局(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办公室)是专项借款资金申报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会同借款银行指导安定区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项目改造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借入、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负责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展,督促资金合理使用。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配合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借入、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落实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求,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四)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编制、许可及土地供应安排。
(五)安定区政府是项目实施、资金借入、使用、监管、归还的第一责任人,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设计建设如期完成,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及资金使用监管,做好项目收益归集监督,做好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偿还计划,统筹安排还款资金来源,确保还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六)借款主体负责向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专项借款,根据借款合同负责专项借款提款及拨付,参与资金使用监管,及时、足额偿还专项借款本息。借款主体应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七)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证明实施进度及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确保专款专用并与安定区政府共同做好资本金筹措,纳入权益类科目核算。
第三章 专项借款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借款的项目,应同时满足国家相关政策及借款银行授信要求。
第七条 借款主体需在借款银行开立专项借款发放账户、专项收回账户、资本金账户等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实施主体开立资金使用监管账户,确保将与本项目相关资金全部归集到监管账户进行封闭管理,并通过监管账户办理所有涉及相关业务;借款主体负责统一向借款银行申请专项借款资金,与借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主体与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四章 专项借款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资金发放。实施主体向安定区政府申请提款,安定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主体报借款银行申请提款。借款银行发放资金后,借款主体在发放三日内全额划拨至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按期完成改造。
第九条 资金支付。资金支付由用款主体向借款银行申请办理。借款银行按照监管要求,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象。借款主体、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经办银行需签订监管和相关协议,资金支付需安定区政府、借款主体、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安定区政府要加强项目监管和专项借款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落实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求,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二)专项借款严格落实新旧债务隔离,资金账户实行银行托管,受托银行严格按用途支付资金,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发放、使用、归还、管理,严禁违规截留、挤占或挪用、调用。
(三)借款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配合借款银行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及工程计量等资料。
第五章 专项借款偿还
第十一条 专项借款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城中村改造腾空土地出让收益,项目销售或预售产生的购房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项目经营、租赁等其他综合性收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安定区政府负还款主体责任,并纳入相关考核。城市人民政府督促借款主体按期偿还专项借款本息,安定区政府不得因市人民政府负责统借统还责任而规避还款主体责任,推诿扯皮。未按时归还专项借款的,市级将通过结算补助扣还。
第十三条 安定区政府应根据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计划,按时完成土地出让准备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专项借款项目土地供应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归集项目自身收益及其他还款资金,及时存入借款主体还款资金专户。专项借款项目实现土地出让收益后,及时归入借款主体还款资金专户,优先用于借款项目建设及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建立动态还款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城中村项目改造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征收补偿方案提前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等还款资金的,应申请提前偿还借款。如需提前还款,实施主体或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提出申请,再由借款主体向借款银行报送提前还款申请,经借款银行审批同意后还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以及因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后,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根据相关要求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原文地址:http://dingxi.gov.cn/art/2025/1/27/art_16276_1797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