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由我部制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为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现将我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组织起草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6日前,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官网(网址:http://www.mwr.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3202571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收(邮政编码:100053)。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zl@mwr.gov.cn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或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准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管理平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