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来宾市住建局来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25-10-18 08:42: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桂政办〔1986〕64号)、《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78号)、《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关于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及兴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征收范围、计费核算等工作,确保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来宾市城区以及兴宾区各建制镇、集镇,具体包含市中心城区、乡镇镇区规划区、工业园区及三江口新区“直管区”等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房屋建筑项目均需按规定征收配套费。

二、计费核算

根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4号)规定,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工程投资总额的1.5%”,按建筑类型分类计征。对已确定投资总额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投资总额比例计征配套费,同时,该工程项目的单位造价不得低于本通知附表中对应类别项目规定的单位造价基数;对未确定投资总额的工程项目,按单位造价基数核算工程投资总额,并按比例计征配套费。(详见附表)

三、免征范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桂政办〔1986〕64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执行,其它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征收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住建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核算征收配套费。

(二)涉及需缓缴配套费的,仍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9〕13号)规定执行。项目配套费总征收金额按申报总建筑面积核算达300万元(含)以上的,在已缴纳金额占总征收金额比例达50%及以上后,剩余部分可申请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三)未按规定时限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住建部门将依法追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

自2025年9月1日起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此前已获审批项目按原征收办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三江口新区除“直管区”外的核心区范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认真执行国家对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

附件:来宾市市本级及兴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核算表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宾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文件下载:

附件:来宾市市本级及兴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核算表.doc

 

原文地址:http://zjj.laibin.gov.cn/zwfw/wjtz/t26057781.shtml

上一篇:株洲市住建局关于组织株洲市建筑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通     知
下一篇:10月16日兰州关于公开征集非法倾倒市政污泥问题线索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