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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5-07-22 10:47:43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5〕4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责任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要建立市负总责,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房屋建设监督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建立农村房屋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职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保留的关于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事项。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农村房屋建设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二、实施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建房规划管控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以下简称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法定条件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行为,按照《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6号)规定,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或乡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被委托方提出规划验线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被委托方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规划验线,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配合)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应当获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对宅基地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核,严格把控好申请资格条件关。村级组织严格落实从严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在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和确权登记窗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建设品质

1.提升设计水平。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持续推进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活动,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县级住建部门要发放农房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2层及以下农村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2层以上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农房设计应当满足乡村风貌要求。(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2.建设现代宜居农房。对纳入省级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的项目,通过验收的,市级财政给予奖补。(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项目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步推送至同级住建部门。县级住建部门应当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竣工验收监督

房屋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限额以上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县级住建部门。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监督验收。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被委托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在实施中存在差异,可在满足规划批准面积、四至等前提下,参照宅基地审批程序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被委托方组织相关部门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房档案。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加强工程项目的动态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六)加强变更用途监管

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农村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乡村民宿建设经营管理

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村民宿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行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核发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乡村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质量安全监督。限额以上工程的乡村民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步推送至同级住建部门。县级住建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限额以下工程的乡村民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监督验收。乡村民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限额以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县级住建部门,县级住建部门进行现场监督。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监督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房档案。(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4.规范经营管理。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区县、功能区要借鉴五莲县、山海天开办民宿“一件事”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做法,结合实际进行梳理延伸。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动态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情况排查。县级住建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常态化全覆盖排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日常巡查。结合汛期等季节性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开展1次全覆盖、拉网式大排查,对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房屋加大排查频次,重点排查。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整治后的生产经营性农房,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施,做好全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危房改造,同时要保障其解危过程中住房安全。(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三、健全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九)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应用省级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管理系统操作培训工作,指导镇村掌握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管理,助推农村房屋建设监管。(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十)探索建立农房体检、保险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与保险机构对接合作,探索开展农房安全保险试点,由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投保房屋进行体检,对发现的存有安全隐患房屋,及时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抓好隐患整改。鼓励引导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引导一般农房产权人投保房屋财产保险,最大限度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工匠培训管理

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工匠培训管理制度,培育一批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市级各部门加强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审查、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和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房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落实乡村民宿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进一步提升乡村民宿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运营水平,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房屋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生产流通领域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开展。围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房新建、改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安全知识的普及,提升村民的安全意识,引导村民依法建房,从源头上推动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图.docx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图.docx

3.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图.docx

4.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图.docx

5.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docx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日照市文化和旅游局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zjj.rizhao.gov.cn/art/2025/7/11/art_32695_10313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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