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3—2027年)》(桂建发〔2025〕1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25〕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业主主导,政府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由所在单元(或幢)业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完成,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先建后补方式予以补贴;
(二)定额补贴,集中申报。补贴需求申报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集中统一办理。每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梳理汇总本县(市、区)上一年度6月30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期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形成项目明细台账上报资金预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涉及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编制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涉及市本级补助资金的,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编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中心城区(右江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九层以下(含四层、九层,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居民加装电梯意愿强烈、参与积极性高的既有住宅上,依法依规完成建设,并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且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加装电梯项目。自建房、别墅、C级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的住宅、已列入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住宅、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不适用本细则。
三、补助标准
(一)自治区补助标准
1.2018年12月6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在2024年12月31日(含)前依规建设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且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自治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自治区资金补助核算住宅层数方式》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包括市县补助资金)对上述加装电梯项目的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超过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政府补助资金额度。
2.2018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含)期间依规建设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加装电梯项目,以及在2023年1月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含)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依规建设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加装电梯项目,自治区按照10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在其经依法审定的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位置(未实际安装过电梯)加装电梯的,按以上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二)本市补助标准
1.按自治区原标准(即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按实际楼层浮动)获得补助的,延续执行原市本级补助0.5万元/台的补助标准(市本级财政与右江区财政按5:5分摊,市本级出资0.25万,右江区级出资0.25万),不分楼层。
2.按自治区新标准(10万元/台)获得补助的,市中心城区(右江区)加梯工程地方财政补贴1万元/台(市本级财政与右江区财政按6:4分摊,市本级出资0.6万,右江区级出资0.4万),不分楼层。
各县(市、区)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四、补贴申请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0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⒈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
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⒊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
⒋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报告。
⒌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意见书。
⒍加装电梯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
⒏业主与加装电梯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发票。
鼓励各县(市、区)依据实际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对能够通过部门间材料共享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审核拨付
1.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请补助资金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材料审核,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支出申请,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支出申请后,原则上应于3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资金拨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45日。
五、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细则解释权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
附件: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
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
附件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所属县(市、区) | 所属街道、社区 | |||||||||||||||||||||||||||||||
住宅建成年代 | 产权性质 | |||||||||||||||||||||||||||||||
电梯品牌及型号 | 建筑层数 | |||||||||||||||||||||||||||||||
原既有住宅建筑 是否预留有电梯井 | 是否在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 | |||||||||||||||||||||||||||||||
获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日期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书编号 | |||||||||||||||||||||||||||||||
通过规划核实日期 | 通过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日期 | |||||||||||||||||||||||||||||||
获得电梯使用 登记证日期 | 电梯使用登记 证书编号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
申请自治区补助 金额(万元) | 申请地方补助金额(万元) | |||||||||||||||||||||||||||||||
补助资金转入 银行账号 | ||||||||||||||||||||||||||||||||
加装电梯单项费用金额及费用总额 (万元) |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 勘察 | 设计 | 施工图审查 | 施工 | 电梯采购及 安装 | 管线 迁改 | 其他 | 费用 总额 | |||||||||||||||||||||||
加装电梯业主 签字确认 (业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房号 | 业主签名及捺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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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项目符合/不符合《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县(市、区)规定的补助条件,应补助金额总计为: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万元,设区市补助万元,县(市、区)补助万元。 | ||||||||||||||||||||||||||||||||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 |||||||||||||||||||||||||||||||
项目所在地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 |||||||||||||||||||||||||||||||
原文地址:http://zjj.baise.gov.cn/zwgk/tzwj/t212548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