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天津市发改委对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天津市建委”)的散装水泥管理行为进行了反垄断执法调查。调查发现,2005年以来,天津市建委发布的建材〔2005〕642号、建质安〔2006〕494号、建质安〔2008〕298号、建质安〔2010〕431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进市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公布‘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同时要求天津市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内企业生产的水泥”。天津市建委所属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简称“散水中心”)自2006年至2017年第二季度,持续存在向社会公开《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的行为。天津市发改委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天津市建委承认其相关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符,对调查工作积极配合,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发文废止有关文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我委将继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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