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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建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5-09 08:40:28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拟实施时间发起处室联合处室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2025年沧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检查《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住建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5-10月法规科是,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22025年沧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住建局: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5-10月法规科是,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2025年沧州市建筑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住建局: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建筑市场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人社: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国动办: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5-10月法规科是,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
42025年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5〕42号)
建筑业企业1.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查是否存在招标投标不规范、“三包一靠”、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2025年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发布公告之日算):查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检查5-10月建筑市场监管科招投标管理科
5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专项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1.对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2.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6月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6建筑装饰装修暨住宅多发质量问题专项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1.对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2.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8月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7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1.对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2.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9月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8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专项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1.对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2.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12月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9建筑工程设备安装专项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1.对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2.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9月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10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专项检查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价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计价成果文件格式符合本省规定且签字盖章完整,是否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明显偏离市场成本价行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按规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完整,不存在缺项漏项专项检查10-12月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服务中心
11开展2025年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暨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专项整治《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相关单位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装配式建筑及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日常检查5-6月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12沧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相关企业1.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实施情况;3.扬尘治理规范标准实施情况“双盲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6月、9月、12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

 

原文地址:http://zjj.cangzhou.gov.cn/zjj/c100504/202504/cf6ed9ac9e084a74bd6043d952796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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