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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建局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 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5-05-08 12:09:23

各城镇燃气企业,各用气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打击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燃气运行安全稳定,市住建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本意见供本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办理偷盗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时参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公安局、检察院、中院及时会商解决。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4日

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

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打击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城镇燃气领域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燃气的行为,包括使用破坏性手段、非破坏性、管道改造手段三种情形。

使用破坏性手段包括:对正在使用的燃气管线采取切割、打孔、撬砸、拆卸、管道直通、开关阀门等手段。

使用非破坏性手段包括:利用磁铁影响计量、利用信号干扰设施影响计量、拆除计量表信号线、破坏计量表电路,对燃气表非法充值等。

使用管道改造手段包括:绕表旁通、入户管道直通、主管道隐藏部位直通等。

第三条 盗窃燃气数量的认定。

(一)盗窃燃气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

(二)盗窃燃气数量无法查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算盗窃燃气数量。

(三)无法根据上述规定推算的,按下列方法推算:

1.工商业用户

盗窃燃气数量=用气总负荷*盗气时间-已合法计量的燃气数量

(1)用气总负荷是指设备铭牌标定的额定用气量;无铭牌的,参照同类设备铭牌标定的额定用气量或者按照实际测定用气量确认。

(2)盗气天数按最近一次入户巡检日至发现盗气当日计算,如遇自燃气通气使用之日无入户巡检日志用户,则按照房屋通气之日起至发现盗气当日计算,燃气企业需提供每年度不少于1次未成功入户的技术巡检记录,以及未成功入户相关证明,证明应包含到访记录或能够完整体现未成功入户的影像资料;日盗气时间按照供气企业统计的同类用户平均值8小时计算。

2.集中供热单位

(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规定的采暖季耗气量公式,依据锅炉效率、天然气热值、采暖热指标、采暖建筑面积等指标和盗气天数计算。

(2)盗气天数按照采暖季开始日至发现盗气当日计算。

3.制冷用户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规定的制冷期耗气量公式,依据天然气热值、空调冷指标、建筑面积、制冷机制冷系数、空调负荷利用小时数(10小时/天)等指标计算。

4.使用壁挂炉用于生活热水和采暖的城乡居民用户

(1)依据供气企业统计的当期壁挂炉用户每平方米用气单耗计算。

(2)盗气天数按最近一次入户巡检日至发现盗气当日计算,如遇自燃气通气使用之日无入户巡检日志用户,则按照房屋通气之日起至发现盗气当日计算,燃气企业需提供每年度不少于1次未成功入户的技术巡检记录,证明应包含到访记录或能够完整体现未成功入户的影像资料。

第四条 盗窃数额的认定。

盗窃数额=认定的盗窃燃气数量*本市规定的燃气价格(必要时,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第五条 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阀门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不含燃气计量表),实施盗窃燃气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消防技术服务等)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出具安全评估意见以此认定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旗县区街镇等安全生产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受理并核实对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追究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单位、个人的责任:

(一)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燃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认定属于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将处罚结果通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固定、保留证据。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燃气法规,对盗窃燃气以外的相关燃气违规行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采取暴力手段威胁、阻碍、阻挠行政执法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协助实施盗窃燃气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相关违法事实、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因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造成大面积停气、

对燃气企业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tzgg/2511221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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