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按照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环委发〔2024〕1号)要求,依据《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宜环委发〔2021〕2号)职责内容,我局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如下:
1.负责城镇燃气热力、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2.加强对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指导县(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3.牵头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指导监督整治工程项目实施,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检查督导。
4.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节能减排。
5.负责市政工程等建筑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管控措施。
6.监督指导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和管网接入验收。
7.负责组织实施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原文地址:http://zj.yichang.gov.cn/content-52145-9850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