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新建标[2018]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站,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51日起,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城市综合管廊投资估算指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85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430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5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85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201851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相应构成价格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各专业定额基价中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价格按上述税率调整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乌鲁木齐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详见附件),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

 

四、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知调整内容外,其他规定仍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

(二)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采集、测算、发布满足增值税调整后价格信息,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三)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建设网或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

联系人:刘昳;联系电话:0991-8862961

邮箱:1554175983@qq.com

附件:

1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除税预算价表

2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除税预算价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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