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曝光台关于对夏大春行政处罚的通报
2025-03-12 10:52:54
根据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夏大春(苏建安A(2007)0000331)作为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07)0000331)1年,时间从2025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5/2/28/art_8712_115025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