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村镇示范办〔2020〕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经各县(市、区)申报、各市汇总初审和我厅审查,今年继续开展213个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100个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和35个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具体名单附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工作

请各地严格按照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有关要求和创建实施方案,及时完成列入2021年度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的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村庄设计),扎实推进以“拆违、拆危、拆旧”和“绿化、洁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实施,严格按规定使用好财政资金,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各创建村建设专项规划与实施方案必须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组织有关部门经审查后,上报我厅村镇建设处备案,并按月报送项目启动实施进展情况。实施方案应根据示范村建设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编制,详细说明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实施项目、资金安排、工期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填写示范村建设项目表。

二、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工作

坚持保护传统风貌与改善人居环境并重,遵循保护、修复、更新相结合的理念,重点围绕传统建筑修复、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与修复、基础设施完善、村庄环境改善等核心要素,并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做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设计。

要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撬动作用,加强地方财政配套补助,多渠道筹集保护发展资金,全力推进保护项目的实施,并通过两年建设,山水、田园、坡岸等村落环境得到较好的修复治理;传统风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修复;古桥、古树、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得到保护修复;村庄入口等重要公共空间节点风貌得到提升;村落空间形态、街巷等脉络肌理得到有效延续;垃圾、污水、电力、消防等设施功能得到完善提升。

各市建委(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工作的监督指导,2021年10月底前必须全面启动项目实施,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厅村镇建设处。

三、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工作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和“浙派民居”风貌塑造要求,开展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方案编制,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启动项目实施,力争经过两年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落地项目实施须持之以恒按照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方案实施,争取多出亮点和经验。

设计方案必须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我厅村镇建设处备案。设区市负责部门在每月5日前汇总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厅村镇建设处。

联系人:王淑敏   杨泽亮   联系电话:0571-81050827

电子信箱:364512241@qq.com

附件:1.2021年度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名单

2.2021年度开展风貌保护提升工作传统村落名单

3.2021年度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名单

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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