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我省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范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特编制《海南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主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二、目标任务
通过编制《海南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审批设置管理,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三、主要内容
《办法》依据规划先行、科学高效、权责明确的原则进行编制,共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设置、审批与规范、发布与维护、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含了: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一至四条明确适用管理对象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其设置活动,不将广告内容的监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厘清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定义,统一规范了管理对象和范围。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办法》第五条、二十八条规定了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常态化巡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为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设置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程序要求。《办法》第十三至二十三条对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的设置程序进行简化和规范,明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管理。
(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及安全保障。《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规定由设施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载体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安全监督义务。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边长度超过四米(含四米)或者面积大于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非大型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不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采用事后备案管理。
五、关键词解释
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匾额、灯箱、文字符号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发布广告的行为。
六、惠民利民举措
一是厘清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二是简化了非大型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设置审批程序,为“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等事项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
原文地址:http://zjt.hainan.gov.cn/szjt/zxjd/202412/8bb8153a05f24a55a89241e2a5142513.shtml?ddtab=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