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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义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5-10-14 08:35:45

一、《遵义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制定背景及目的:

(一)制定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投票方式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决策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投票过程繁琐、效率低下、业主参与度不高、投票结果统计易出错等,难以满足现代小区治理的需求。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业主共同决策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智慧化水平,通过科技支撑方式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

(二)目的意义。通过制定出台《规则》,明确各方职责,对智慧物业平台电子投票系统发起的电子投票任务进行规范,确保电子投票高效、好用。

二、制定《遵义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的依据:

本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遵义市实际情况制定。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法规对业主共同决策事项、投票表决方式、业主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电子投票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为电子投票活动提供合法合规的依据和保障。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

遵义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决策、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和重大事项的电子投票表决活动,各相关部门对投票活动进行相应监督和指导。

四、《规则》明确了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指导监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管理工作,对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求,基于“i遵义”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维)智慧物业电子投票系统,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数据与房产交易数据实现互通共享,为投票系统业主身份比对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成果数据支持。

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投票系统数据库的补全、采集、管理工作。处理本辖区电子投票过程中的投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电子投票的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活动,采集、核实、录入业主相关信息,对投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接受业主咨询并调处相关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广泛推广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五、《规则》明确了电子投票的适用系统:

《规则》所称的电子投票系统建设于“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APP智慧物业专区,具备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投票记录、结果统计、数据加密等功能。技术支持由市大数据集团提供投票操作指南和技术咨询。

六、《规则》明确了电子投票具体流程:

1.公示。投票组织者负责投票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表决议题、投票时间、投票系统的表决规则说明、确认投票范围内的业主总投票权数等。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下载服务平台。 电子投票前,业主应当自行下载遵义市“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APP。

3.身份核验。登录“i遵义”平台,进入智慧物业专区,按照系统操作提示注册账号并完成身份验证实名。投票组织者应当引导业主进行系统注册和身份验证,组织业主核实信息,业主应核对本人信息及投票项目专有部分的绑定情况。 特殊原因无法验证注册账号或信息不一致需要变更的业主,凭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验证业主身份后,协助业主在投票系统注册账号并完成身份验证。业主不提出信息变更的,视为认同投票系统中的信息。

4.投票。业主根据投票系统发送的投票信息选择“同意”“反对”“弃权”等选项进行投票或在“其他”选项发表意见。

5.投票时间。投票起止时间以表决事项公示时间为准,参与投票时间未开始或截止时间已过,均无法在系统进行投票。电子投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日,不超过20日。

七、《规则》对电子投票计票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计票规则:投票按照一个专有部分一票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票计算;以及同一个买受人拥有多个专有部分按一票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在投票前,协商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如该两名及以上所有权人均与电子投票服务平台绑定的,以第一个所有权人投票表决的意见为准。

投票结果公示:1.系统公示。投票系统自动统计投票结果,投票截止后24小时内,业主可登录系统查看投票结果公示情况(总户数、有效票数、“同意”“反对”“弃权”“其他”选项票数及比例)。如有特殊原因选择书面投票的业主,总票数为系统票数+书面票数,书面票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存档保管的书面表决票为计算基数。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投票期限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表决事项、投票结果、法定投票总数、参与投票和未参与投票数、委托投票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内容不得泄露业主个人及专有部分面积等隐私信息。公示期内,业主对投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八、《规则》对无法进行电子投票选择线下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规定:

为保障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规则》对无法进行电子投票选择线下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规定,业主不能参与电子投票情况。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只能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连同书面委托书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电子投票结束后纳入计票统计。同一代理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最多只能接受一个业主委托行使投票权。

九、《规则》对隐私保护、特殊情况、异议处理均有规定:

本规则保护业主隐私,如需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名的,仅公开业主的姓氏,其余信息用*号代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规则》施行时间:

《规则》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zunyi.gov.cn/jsdt/tzgs/202510/t20251011_88687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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