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修订)》《遂宁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遂宁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业主评价指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规范履职,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及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制定《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修订)》和《遂宁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遂宁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业主评价指引》。
二、主要内容
(一)《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修订)》主要分为监督考核对象、监督考核内容、监督考核原则、日常监督、年度考核、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标准等六个部分。
1.监督考核对象。遂宁市建成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即包括住宅型公寓;不包括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对物业服务企业新增项目,自交付或者接管之日的次月起纳入监督考核。
2.监督考核内容。按照修订后的《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内容,对物业服务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进行监督考核。
3.监督考核原则。包括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全覆盖考核原则;差异化监管原则。
4.日常监督。依托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曝光台”,建立物业管理问题“五级”处理机制,即小区业主实名认证后反映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反馈,业主不满意则依次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经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后均不满意,到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时,经核实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投诉人非本小区业主或合法使用人、投诉事实明显不成立等无效投诉的,可终结流程并不纳入投诉量和满意度统计。系统自动统计小区业主注册率、投诉量、满意度等数据,实名注册业主可实时查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导出相关数据,与年度考核情况一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和业主群公示。
5.年度考核。一是制定考核计划,由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在考核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业主群、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向业主发布,原则上每年10-12月开展。二是成立考核组,由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成员包括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网格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代表,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考核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三是开展现场考核,根据《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标准》定量评分得出基础分,再结合扣减分(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企业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提出扣1-5分),最终得分为基础分减扣减分。四是考核结果运用,包括下发整改通知、公示考核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等处理)、加强执法惩戒(移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给相关部门查处)、强化考核监督(鼓励业主等将结果作为相关事项参考)。
6.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标准。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均从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方面设定具体内容与标准及相应分值,总分均为100分。各等级在人员配备比例、服务频次、设施维护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等级越高要求越严格。
(二)《遂宁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主要分为职责分工、录入对象、基础信息录入、优良信息记录、不良信息记录、信息变更、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八个部分。
1.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执业管理,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名册,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相关功能,实现从业人员信息动态管理;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执业信息采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明确专人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更新等工作,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录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客服人员、工程维修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长期委托外包服务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等。
3.基础信息录入。一是录入时限要求,《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三个月内,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全部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新入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二是信息收集原则,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收集与物业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明确告知从业人员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严禁收集无关敏感信息。三是录入流程,物业服务企业进入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模块的新增项目人员功能进行信息录入。四是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照、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个人手机号码、岗位类别、学历信息、持证情况等实名制信息。五是压实工作责任,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准确、全覆盖。
4.优良信息记录。包括政府部门表彰或表扬、行业协会表彰或表扬、业主书面肯定性评价(如表扬信、锦旗等,口头或业主群简单表扬不纳入)、成功处理复杂问题或突发事件等从业表现突出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收集、汇总优良信息,自获得表彰文件或从业表现突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录。
5.不良信息记录。涵盖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或仲裁机构认定负有个人责任、未按规定填报更新信息、违反行业自律制度、被业主投诉且核实有责任、被权威媒体负面报道且有责任、存在不诚信行为、负安全事故责任、负影响社会稳定或舆情事件责任、拒不接受检查整改、在物业活动中的其他不良行为等11类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等主体自收到或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录入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日常监管录入。
6.信息变更。一是岗位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业人员岗位调整后3日内申请修改相关信息,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二是更换企业,新入职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调出人员信息,原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直接操作;新企业接收信息后更新并提交审核,经审核后更新企业和岗位信息。三是退出行业,所在企业申报退出信息,经审核后从在职名单移除并归档;重新入行的,由新企业申请重启信息并更新。四是信息异议,从业人员对个人信息有异议的,可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错误的予以更正,无误的说明情况。
7.信息管理。业主端公开信息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岗位信息、联系方式、资质证书信息、奖惩信息等。从业人员信息仅限从业人员个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因工作证明、求职应聘、项目竞标、人员招聘、选聘物业企业、公务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正当目的使用。不得将从业人员信息出售、出租、擅自公开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营销等事项,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未纳入实名制执业管理或信息不实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执业。
8.监督管理。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每年对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开展全覆盖核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或弄虚作假、泄露隐私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通报批评和约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每年组织暗访抽查。
(三)《遂宁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业主评价指引》主要分为评价对象与主体、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评价规则、评价流程、结果运用等六个部分。
1.评价对象与主体。评价对象: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依规成立且处于任期内正常履职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不足半年或不能正常履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评价。评价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小区业主开展评价工作,网格党组织对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
2.评价周期。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价。
3.评价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考附件模板,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对评价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完善。其中,针对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指标包括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公开成员信息、监督物业服务、共有资金管理、遵守相关规定等20项;针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评价指标包括参会及工作完成情况、责任心、专业知识掌握、沟通协调能力等10项。
4.评价规则。业主参与比例需达到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或人数占比20%以上,评价期间,经多次宣传动员后仍达不到上述业主参与比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评价时间到期后将情况公告并终止后续评价。单项评价满意度=勾选“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人数÷参与总人数;总体满意度=单项评价满意度之和÷总的单项数。
5.评价流程。一是业主委员会自评,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业主委员会需向业主报告履职情况并回应异议。二是业主评价,次年2月底前完成包括发布评价通知、线上评价、线下评价和结果汇总环节。线上可通过关注“遂宁住建”微信公众号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线下可通过固定评价点或上门发放纸质问卷进行,结果均录入信息平台自动汇总形成总的评价结果。三是结果公布,次年3月底前完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公布结果,受理并解答异议。
6.结果运用。作为业主委员会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树先进、加强监管的参考,对评价好的推广经验,对评价差的加强指导监督。评价结果作为履职情况参考,不作为主体合法性和信用评价的判定依据,不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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