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盘水市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依据
近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文件,2024年12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县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发展、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申请、配租、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主要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发〔2021〕22号)、国家印发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房源筹建、价格管理、准入机制、配租管理、配售管理、后续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九个章节四十二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和实施范围。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核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范围内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请、配租、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房源筹建
明确了房源筹建方式、项目或房源选址、户型面积、物业管理等相关内容。
一是房源筹建方式。主要由建设和收购两种方式组成,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二是项目或房源选址。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三是户型面积。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四是物业管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物业服务企业收购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物业一体化管理。
(三)价格管理
明确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原则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水平的80%。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核算。
(四)准入机制
明确了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
一是准入条件。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在申请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不得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成员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在申请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应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是准入程序。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资料。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的,可在受理申请期内通过指定网站平台提出申请,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线下申请的,可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五)配租管理
明确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房源配租原则、房源信息公布、租赁合同式样、租赁期限、合同登记备案、集体租赁方式等有关内容。
(六)配售管理
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
一是制定方案。配售主体根据申购情况和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由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配售流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等流程组织选房配售。
三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在不动产权证书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不得上市交易。
(七)后续管理
1.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售后管理
一是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回购或内部流转方式退出。
二是回购或流转条件。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或流转条件: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水、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已结清。
2.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后管理
一是退出管理。不在租赁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工作、居住的;在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购买、继承、受赠等获得其他房屋的;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改动室内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转租、转让、转借、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二是腾退过渡期。不再符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到期仍未腾退房屋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法处理。
三、问题解答
(一)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请、配租、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监督管理。
(二)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该《管理办法》明确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管理办法》明确,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主要有建设和收购两种方式,根据本地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
(四)该《管理办法》对配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五)该《管理办法》对群众配租配售价格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原则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水平的80%。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面向社会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核算,由配售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六)该《管理办法》对申请群众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二是申请人在申请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三是不存在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主申请人;二是申请家庭成员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三是申请家庭在申请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四是购买保障性住房应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前要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七)该《管理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回购机构申请回购或向轮候库内的保障对象流转,但不得流转至非保障对象的普通社会人群。
(八)该《管理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做了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回购机构申请回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地的,可以申请回购。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回购价格由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评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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