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学习借鉴南宁等城市做法和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五章准入轮候管理,第六章配售管理,第七章售后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明确了保障范围、准入条件、禁止情形、审核流程、户型面积、轮候库管理、配售价格、配售规则、封闭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保障范围。《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市辖区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配售。本办法所称的工薪收入群体,包括在本市市辖区工作符合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协管等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则包括在本市引进的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卫生健康领域优秀人才、产业优秀人才、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名人名家和乡村产业振兴人才和经认定的其他人才。
(二)准入条件。《办法》明确根据群体类别分成3类设置准入条件,具体为: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申请条件: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城市需要引进人才,还应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2.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协管等人员申请条件: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申请当月已在提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城镇户籍家庭申请条件: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申请人已退休的,不作此项要求)。
《办法》还明确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对夫妻构成一户申请家庭;成年未婚人员单独申请的,可视为一户申请家庭。
(三)禁止情形。《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2.已享受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
3.正在享受直管公房、人才周转房、单位公房宿舍、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未书面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四)审核流程。《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实行“三审一公示”制度,审核程序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核验申请材料、受理、初审、核对收入等→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复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具体工作)负责综合审查、公示、轮候库管理、准购资格变更和配售管理等。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后,给予申请人准购资格。向准购家庭发放的《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轮候有效期三年,按照申请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五)户型面积。《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原则控制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放宽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六)轮候库管理。《办法》明确实行轮候库管理,申请人取得准购资格后自动进入轮候库,排序以《准购通知书》编号次序为准,轮候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在轮候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准购资格自动终止。准购资格终止后,申请人仍有购房需求,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准购资格。
(七)配售价格。《办法》明确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及配售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价款和建安成本、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可允许项目间资金平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配售规则。《办法》明确了报名选房规则、选房人名单及选房顺序的确定、合同签订等内容。
1.报名选房规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准购资格受理审核、项目建设进展和房源可供配售等情况,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报名选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后,获得有效准购资格的申请人可自愿在报名时限内向开发建设单位报名选房。
2.选房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报名选房人名单,以及报名选房人取得的《准购证》编号先后顺序,按照配售房源套数1:1比例拟定入围选房人名单和选房顺序。
3.合同签订。入围选房人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时限内认购选房,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九)封闭管理。《办法》明确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并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长期闲置,严禁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活动。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购:一是因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确需转让的;二是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三是需要购买其他类型政策性住房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购房人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回购申请,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回购工作。
(九)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反选房规则、骗购等行为的处理。
1.对违反选房规则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按要求参加选房,或者在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准购通知书》,并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自取消《准购通知书》之日起二年内,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其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
2.对骗购行为的处理。申请人或购房人有如下规定情形之一: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情况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已获得《准购通知书》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撤销其《准购通知书》。自撤销《准购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其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
(2)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回购。自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zfhcxjsj/zcfg_8/t259268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