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流程 (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权益,我市相继出台了《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等文件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2014年起开始归集,截止目前所有归集维修资金的小区投入使用时限基本都在10年以内,尚未出现大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但随着使用年限的不断延长,房屋需要维修的频次将逐步增加,需要紧急维修的频次也将逐步增加。因此,我市需制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流程,确保发生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能够迅速、有效使用维修资金,妥善处置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情况。
三、制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3〕216 号)
四、政策解读
(一)适用情形
1.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2.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3.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4.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5.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6.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7.其他紧急情况。
(二)申请主体
明确了由物业服务人或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人为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
(三)具体流程
1.申报。发生紧急情况后,明确了申请人提出紧急维修申请,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人直接持有关材料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报;业主大会成立后,已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人持有关材料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报。
2.审核。由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书面确认是否符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适用情形。
3.公示。申请人及时将紧急使用方案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业主群进行第一阶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并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报提交首期款申报材料。
4.验收结算。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业主群进行第二阶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结算款申报材料,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及时将结算款拨付至维修单位。
(四)其他事项
1.招标和结算审核:工程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招标确定维修单位;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2.拨付方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按分期拨付或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3.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的执行规定:结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含)以内且超出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结算书经申请人、参与制定方案业主、维修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公示不少于5日;结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表决比例要求的规定组织业主表决,表决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日。表决不通过的,按维修预算金额予以结算拨付。
附件: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流程(试行)》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zfhcxjsj/zcfg_8/t211666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