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淄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施细则》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优化住房保障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淄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认定标准、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报主体及认定书相关要求、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其他事项,共9章2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本市各区(含功能区)范围内新建、改建、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工作。
(二)项目分类与标准
1.功能分类: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分别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标准。
2.配套要求:住宅型项目需同步配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宿舍型项目可增设公共厨房、文体活动等共享空间。
3.面积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最大面积上浮不超过10%。
(三)认定程序
1.新建类: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项目方案等材料,经区级初审、联审公示后,由市级出具《工程建设阶段项目认定书》。
2.改建类:利用闲置商业、办公等非居住房屋改建,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改建方案等,流程与新建类一致。
3.转化类:包括企事业单位宿舍、存量安置房等,需经联合审查和社会公示后认定。
(四)监督管理
《细则》规定,严禁分割转让、变相销售或骗取优惠政策,对未开工、停工超期或违规项目撤销认定书,退出管理。
(五)退出管理
《细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的若干要求及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若干情形。
三、问题解答
(一)哪些项目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主要包括三类:
1.新建类:利用国有居住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项目。2.改建类:闲置商业办公、厂房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3.转化类:已建成的职工宿舍、商务公寓、存量安置房及商品房等。
(二)申请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项目认定申请审核表、承诺书、权属证明、项目方案(含投资计划、运营模式等),改建类还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转化类需提供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详见附件1)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有何要求?
答: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年涨幅不超过5%,具体标准由运营单位申报并纳入监管。
(四)项目认定后能否改变用途或转让?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转让、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项目退出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转化类项目,在租赁协议到期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退租事宜;期满后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区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5年及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工作专班联审确认后,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7419529.822/doc_682fccc8a7a70878b04b52a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