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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5-13 16:29:37

《百色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百色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2024年6月17日,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覆盖范围、收购房源的基本条件、收购主体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三、主要内容

《百色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房源筹建、申请条件、配售管理、售后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目的: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百色市实际,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特定群体住房需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百色市城区(右江区,不含田阳区)范围内该类住房的各项管理环节。

3.定义:明确其为政府支持、有诸多限定且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特定群体,范围将逐步扩大。

4.原则:实行现房销售,遵循政府主导等原则。

5.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多部门依职责协同负责相关工作。

(二)房源筹集

1.筹集方式:有新建、收购和收配并联三种。需拟定年度筹建计划与发展规划,报政府批准实施。

2.新建筹集:特定企业负责开发、配售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优先选址在便利区域。

3.收购筹集:政府选定或新成立国有企业负责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房源。

4.收配并联筹集:特定房源经批准可转变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配售运营和回购。

收购房源条件:对单套面积、验收、产权登记等方面有要求,确保手续完备可办不动产权证书。

5.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核定。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定义: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明确其范围。

2.申请条件:需满足户籍或社保、住房状况、保障性住房享受情况等要求,部分群体不受户籍限制 。

3.优先条件:烈士遗属等特定群体优先配售选房。

4.禁止条件:已享受部分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处理等情形不得申请。

5.集中购买:市区注册企业经批准可集中购买,解决引进人才安居问题。

(四)配售管理

1.配售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特定原则测算价格。

2.建立轮侯库:申请人申报信息并提交材料,签订承诺书接受查验。

3.配售程序:包括发布配售公告、登记报名、资格复核公示、异议处理、二次公示、选房公告等环节,按规则确定选房顺序 。

4.租售并举管理:部分房源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也可先租后售。

(五)售后管理

1.封闭管理:不动产登记明确房屋性质,限制交易。

2.特殊转移情形:因继承等原因转移所有权,房产性质不变,部分情况需回购或封闭流转。

3.退出方式:实行回购或封闭流转,取得证书未满 5 年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4.特殊回购情形:因抵押权处置或司法处置等情况,由相应主体按约回购。

5.回购条件:对房屋状态、费用结清、权益退出等方面有要求,未履约可停止手续。

6.回购材料:工作调动迁户、患重大疾病等情形可申请回购。

7.回购价格:按取得房屋时间确定计算方式,装修补偿需评估。

8.回购再配售:符合条件的住房回购后向符合条件家庭再配售,明确再配售价格构成。

(六)监督管理

1.申请人监管:对违规申请人取消资格、收回住房、禁止再次申请。

2.资金监管:相关资金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3.工作人员监管:对违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4.社会监管:公示配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七)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zjj.baise.gov.cn/jsxx/zcfg/zcjd/t20822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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