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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住建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25-02-12 08:04:26

一、背景及目的

2009年,我厅制定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优化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厅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经验总结,通过深入开展调研、积极组织讨论、学习借鉴相关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于2017年、2019年、2022年三次进行完善,2023年再次组织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厅本级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二条明确了制定行政处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为了进一步规范优化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至五条明确了职责分工、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原则。由省建设稽查局作为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行政处罚工作的“办案机构”,厅相关处室、法制工作机构和办案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七条说明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方式、立案条件以及审批流程,主要分为办案机构自行受理和厅相关处室移交,办案机构对受理案件十五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需要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八条细化了案件立案的调查程序。增加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可直接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实施行政处罚”的条款。

第九条规定了案审会的召开内容。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调查人员以及专家参加,审议案件调查情况并统一处罚意见。

第十条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十二条强调了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要性。增加了“调查完成、形成处罚建议后,需要延期作出处罚决定的,由建议延期发起处室商相关处室同意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的条款。

第十三、十四条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后续事项。增加了“并向当事人书面提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修复事宜”的条款。

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归档要求。办案机构要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多种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立卷,每年集中交由厅档案室保存便于后期查阅。

第十七条明确了限期整改事项的核查主体。应由办案机构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保障了相关权利。明确了专家聘用、机构委托以及鉴定等所需要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

第二十条废止了本次修订前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

三、特色亮点

一是适应当前执法实际。在日常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执法中,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对于违法情节不严重、当事人积极改正的行为,及时帮助、提醒进行信用修复,既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也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体现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的相结合。对规定范围内的一般安全生产案件的违法行为,直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行政处罚,明确了简化流程的要求。

三是严格规范适用程序。规定中将处罚种类、立案条件、处置流程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四、保障措施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执法,提升建设领域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处罚适当的跟踪指导,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是注重总结提升。加强执法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推广,汲取工作教训,注重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省建设稽查局

联 系 人:孙晓波

联系方式:0551-62871240

 

原文地址: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57686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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