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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本溪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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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20 1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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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本溪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要求,根据我市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化解过剩产能煤矿主要类型

  全市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在国家和省政府对关闭退出的煤矿有明确资金奖励条件下,积极引导煤矿有序退出。同时,通过排查筛选,对属于在安全、质量和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其他等4个方面符合引导有序退出过剩产能要求的煤矿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时限要求方面:煤矿因技术改造建设超过工期,已被取消技术改造立项资格和煤矿技术改造超期的。

  (二)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

  (三)其他方面: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二、引导煤矿退出计划及进度

  (一)煤矿退出计划。2016年,我市退出煤矿16家、退出产能69万吨,其中:本溪满族自治县退出煤矿9家、退出产能39万吨;桓仁满族自治县退出煤矿3家、退出产能13万吨;溪湖区退出煤矿2家、退出产能8万吨;明山区退出煤矿2家、退出产能9万吨。2017年,我市计划退出煤矿5家。2018年,我市计划退出煤矿3家。2019年,我市计划退出煤矿6家。2020年,我市计划退出煤矿3家。

  (二)2016年煤矿退出进度。2016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

  (一)化解过剩产能引导退出煤矿每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市财政先期垫付每矿100万元,在关闭煤矿验收合格后支付。

  (二)引导退出煤矿关闭合格后,安监部门全额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国土资源部门返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价款。

  (三)市政府给予产煤县(区)政府每矿5万元关井经费。产煤县(区)政府关闭合格后,由市财政拨付县(区)财政。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指导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各产煤县(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产煤县(区)要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各产煤县(区)政府作为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责任主体,必须按时限、按标准完成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积极稳妥有序退出,绝不能死灰复燃,对出现问题的将严肃追责。

  (二)各产煤县(区)对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引导退出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文件规定的煤矿关闭标准,按下列要求予以关闭关实关到位:

  1.产煤县(区)要依法做出关闭煤矿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同时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2.相关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3.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4.拆除矿井生产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

  5.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6.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7.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三)各产煤县(区)要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引导煤矿有序退出煤炭行业。同时,要认真排查关闭退出煤矿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产煤县(区)政府负责维稳控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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