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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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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20 09: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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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会商研判与信息公开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我区成立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行署副专员任总指挥,行署副秘书长及行署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署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1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行署环保局:负责接收上级环保部门下发的重污染天气启动和解除通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监督指导县(区)环保局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监督指导县(区)环境监察部门在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本辖区各锅炉使用单位错峰错时起炉;监督指导县(区)环境监察部门查处超标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监督指导县(区)环境监察部门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县(区)环境监察部门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划定全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环境管理。负责汇总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负责加格达奇区范围内的两个大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及维护工作。

地区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环保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具备人工增雨(雪)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行署工信委:负责在必要时协调地区电力部门降低电力机组发电调度,限制劣质煤在我区落地使用,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行署住建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行署农委:负责组织秸秆综合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划定秸秆禁烧区。

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行署公安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负责发布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并加强监督检查。

行署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行署法制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地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行署监察局:负责会同行署环保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署环保局,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行署及省环保厅有关大气重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及行署有关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负责与省、行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3.预测与预警

3.1环境空气监测

行署环保局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24小时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工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仪器运行维护,保证全区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

3.2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从低到高将行署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一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四级预警(蓝色):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未来72小时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200<AQI≤300)。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严重污染(AQI>300)。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严重污染(AQI>300)。

上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1.行署环保局与地区气象局联合会商,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每日对未来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按照预警批准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立即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上报行署政务值班室(2731200),行署环保局同时向省环保厅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未来48小时、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3.3.2 预警降级和解除

预警期间,行署环保局和地区气象局每日对未来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不能满足已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照预警降级或解除批准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立即向社会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四级(蓝色)预警不设降级程序。

3.4预警措施

3.4.1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要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4.2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3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

4.4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行署环保局、地区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专家组会商结论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现场负责人,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5.响应措施

4.5.1 Ⅳ级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Ⅳ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3.建议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4.建议施工工地增加1次洒水降尘(冬季除外,其他季节根据气象条件确定),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建议增加1次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冬季除外)。

6.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建议路上车辆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8.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4.5.2 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Ⅲ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3)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建议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5)建议施工工地至少增加1次洒水降尘(冬季除外,其他季节根据气象条件确定),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建议根据气象条件至少增加1次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冬季除外)。

(7)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8)建议路上车辆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9)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

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落实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行署工信委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

(2)行署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3)行署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

4.5.3 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二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Ⅱ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3)建议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4)建议施工工地增加2次以上洒水降尘(冬季除外,其他季节根据气象条件确定),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建议根据气象条件增加1次以上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冬季除外)。

(6)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建议路上车辆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8)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落实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行署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2)地区气象局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即采取人工降雨(雪)措施。

(3)行署工信委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

(4)行署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5)行署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

(6)行署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4.5.4 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一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Ⅰ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提醒户外活动人员佩戴口罩。

(2)建议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3)建议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4)建议根据气象条件增加2次以上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冬季除外)。

(5)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建议路上车辆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落实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行署教育局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其中,前一日22时前发布预警并维持到22时后的,或者前一日22时后至当日上课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上课后发布预警的,不停课,但停止户外课及户外活动,学校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2)地区气象局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即采取人工降雨(雪)措施。

(3)行署工信委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

(4)行署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5)行署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

(6)行署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5.信息报告与公开

5.1 信息报告。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向行署环保局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时间、污染物种类及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行署环保局负责向行署政务值班室报告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

5.2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有关信息。行署环保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地区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5.3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行署环保局、地区气象局负责在当日10时前,将未来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预警发布程序向社会以及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等级和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每日11时和15时前两次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5时前将书面请示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处理。

在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期间,应急指挥部督查组每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和追究责任。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项应急措施的负责人、责任人,确保落实到位。

5.4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行署环保局和地区气象局每日对未来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不能满足已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照预警解除批准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在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的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终止响应措施。

应急终止后,行署环保局和地区气象局要继续跟踪监测。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汇总后于当日16时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理情况,并组织专家组对本次预案启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5.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

6.保障措施

行署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人员保障,地区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行署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地区气象局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地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行署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地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7.预案管理

7.1演练与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每年根据天气情况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

演练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7.2 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则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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